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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
律师出庭发言权工作小组今日(六月七日)就律师出庭发言权发表谘询文件。工作小组的主席是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成员包括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法律政策专员、大律师、律师、以及一名社会知名人士,而后者是以非法律专业人士身分出任小组成员的。工作小组是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所成立,以考虑目前律师的出庭发言权应否扩大,及如果认为应该扩大,则亦考虑应如何订定机制,将扩大的出庭发言权赋予律师。
谘询文件解释,香港的法律专业是划分为大律师和律师两系的。基本上,两系之间的主要分别,是在於大律师专职负责讼辩工作,在香港的任何法庭之上均享有不受限制的出庭发言权,而律师则不然。不过,律师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以及在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的内庭聆讯中,是享有出庭发言权的。
谘询文件指出,赞成与反对扩大律师出庭发言权的论据,争辩已有多年,大致上来说,正反论点可归纳如下:
* 扩大出庭发言权支持者的论据,是这样会令长於讼辩的律师人数增加,竞争大了便可以减轻诉讼费用,而消费者也可以有更多选择。
* 扩大出庭发言权反对者的论据,则是这样会对大律师行业的存在造成威胁,并且会令庭上讼辩的整体水平降低。
工作小组表示,进行研究时的指导原则如下: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无疑是唯一的考虑准则。为了符合公众利益,庭上讼辩必须是高水平的,而增加有能力达到这个水平的出庭代讼人的人数是符合公众利益的。要做到这一点,便应让可能对讼辩富天份且具兴趣的律师加入讼辩行列,以增加出庭代讼人的人数,但这样做必须基於一个前提,那就是不会令需由律师转介案件而又自成一系的大律师行业在维持业务方面承受难以接受的风险。以此为前提,是因为公众要求高水平的庭上讼辩,而大律师行业作为满足此要求的主要途径,对香港是贡献良多的。因此,维持强大的大律师行业是必需的。
为征询社会各界人士对谘询文件所提出的各项问题的意见,工作小组特别提出了一些特定的问题供大家考虑,以收集思广益之效,而这些问题已有在谘询文件中列明。谘询文件可向律师出庭发言权工作小组的秘书索取,地址是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大楼低层二楼228室。
谘询期至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完
2006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