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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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简称《条例》),今日(六月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14,500元。

  The Firm Limited(商业登记号码:17390121)被控违反《条例》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公司於2005年8月至9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两项控罪,第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10,000元,第二项控罪被罚款港币4,000元,合共罚款港币14,000元。

  汇旗工程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2191899)被控违反《条例》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公司於2005年2月至4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3项控罪,第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5,000元,其余控罪各被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罚款港币9,000元。

  潘惠记水喉渠务工程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6755469)被控违反《条例》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公司於2003年10月至2005年1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6项控罪,第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13,000元,其余控罪各被罚款港币3,500元,合共港币65,500元。

  欧亚公证行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21743344)被控违反《条例》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公司於2004年7月至2005年1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7项控罪,第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5,000元,其余控罪各被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港币17,000元。

  经营Andefit International的刘启聪(商业登记号码:34107036)被控违反《条例》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公司於2004年8月至10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3项控罪,第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5,000元,其余控罪各被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港币9,000元。

  至於成报报刊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强积金供款的案件,在听取成报法律代表的申请后,裁判官将案件押后至2006年8月1日进行答辩。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代五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三名雇主追讨港币83,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讯中,与讼人经营 Yuen Long Agricultural Mutual Assistance Society Clinic 的 Ng Nga Wo ,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7,482.8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两名与讼人,包括经营新永利运输公司的陈永健及浪淘莎亚洲美食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5,721.66元及182.8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30元、170元及310元。



2006年6月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