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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因欠薪被判罚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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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宝来汽车护理有限公司和一名建筑工程公司的雇主黄智粒,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三万元和一万元。

  东宝来汽车护理有限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一万六千元;黄智粒则没有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五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三万八千元,因此被起诉。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劳工处发言人麹调欠薪罪行的最高刑罚,已由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提高至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新罚则於今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发言人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6年5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