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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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5月29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3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另外,积金局今日代11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6名雇主追讨逾港币12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3名雇主颁布判令,3名与讼人,包括琶港货运有限公司、Seventh Corporation Limited及经营荣兴货运公司的张荣杰,因分别拖欠其22名、84名及9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96,975.98元、496,000元及435,112.1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2名与讼人,包括基雅巴士有限公司及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4,257.36元及10,546.7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4名与讼人,包括经营兆善护老中心的嘉福实业有限公司、爱家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保龄科技工作室的吴兆胜及乐满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席今日的聆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3,691.39元、16,743.7元、13,771.54元及750.7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区域法院第2及第3名与讼人各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分别为160元、80元、180元、300元、150元及210元。

  较早前,经营兆善护老中心的嘉福实业有限公司及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分别承认17项及6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分别被罚款港币20,600元及21,000元。



2006年5月2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