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署就《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的报道作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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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生署署长林秉恩今日(五月二十七日)作出以下声明:
制定《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的目的,在於保障市民免被广告误导,不会因使用声称可以预防或治疗条例附表所列疾病或病理情况的药物、外科器具或疗法而延误向医生寻求适当诊治。
执法方面,并不存在选择性检控的情况。生署已就查检报章杂志及把怀疑违例个案转交警方调查和检控的日常工作订定标准程序,该程序亦於2005年获香港品质保证局认证,符合ISO9001:2000品质管理系统标准。
根据标准程序,生署会向涉嫌触犯条例的广告发布人及所涉产品的制造商发出警告信,并会附寄相关法例条文的文本,亦会注明查询电话。
当警告不获理会,生署才会把个案转交警方调查及检控。
生署於2005年共发出4117封警告信。在77宗转交警方的个案中,22宗涉及传媒机构,包括七份报章及两份杂志。
为使业界更加了解相关的法例规定,生署已在网站 (http://www.psdh.gov.hk) 登载《不良医药广告条例》指引及《2005 年不良医药广告(修订)条例》,以供业界参考。
此外,生署亦於2006年3月15日就《不良医药广告条例》举办研讨会,有超过100名来自业界人士参与。
法例虽无订明发布广告的批核机制,但有订明生署署长发出的健康忠告及讯息不受条例所限。
完
2006年5月27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3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