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德国签署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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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五月二十六日)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的德国总领事(署理)饶浩民签署有关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双边协定。

  是次签订的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是香港特区就国际合作打击罪行所分别签署的第十五份及第二十份同类型双边协定。

  移交逃犯协定列明香港与德国在移交逃犯方面的规定,并载列同类国际协定的惯常保障性条款,包括:

* 双重犯罪原则─被要求交还的人所涉的行为,必须在缔约双方的法律下均属可判处最少监禁一年的罪行;

* 死刑─若根据协定就某罪行要求移交逃犯,而该罪行可判处死刑,则可拒绝移交;

* 政治罪行原则─若所涉罪行属政治性质,则必须拒绝移交逃犯;

* 表面证据原则─规定要求方对被要求交还的人提出的证据,须足以证明根据被要求方的法律可把该人交付审判;

* 特定罪行原则─被交还的人只限於就该次移交所牵涉的罪行受审;及

* 保障逃犯不会再转交第三个司法管辖区。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包含同类型国际协定所有的重要条款及保障。协定订明的主要协助包括:

* 向有关的人取证或取得陈述;

* 提供资料、文件和纪录;

* 追寻有关人士或物件;

* 搜查和检取;

* 追查、限制和充公犯罪得益和犯罪工具;

* 交付财产;

* 安排有关人士作证或协助侦查;

* 送达文件;及

* 其他符合协定目的而又不抵触法律的协助。

  《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为实施两项协定提供所需的法律框架。协定将於缔约双方通知对方,已各自履行为使协定生效的规定三十天后开始生效。



2006年5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