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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辐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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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辐射条例》(第303章)动议议决《2006年辐射(管制放射性物质)(费用调整)规例》及《2006年辐射(管制辐照仪器)(调低费用)规例》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就提交各位议员传阅的文件内所载我名下的提议,动议依照该提议通过《2006年辐射(管制放射性物质)(费用调整)规例》及《2006年辐射(管制辐照仪器)(调低费用)规例》。

  《辐射(管制放射性物质)规例》第4(1)条和第16(2)条,分别订明有关放射性物质牌照的批出或续期的收费,以及签发适宜受雇从事涉及非密封的放射性物质工作的健康检查证明书核证副本的收费。《辐射(管制辐照仪器)规例》第11(2)条,则订明有关签发适宜从事辐射工作的健康检查证明书核证副本的收费,而附表2亦订明管有一具处於不可运作状态的辐照仪器的牌照以及使用辐照仪器的牌照的收费。上述收费中,两项收费在一九九七年实施,其余三项收费上一次曾於一九九四年调整。

  政府的一般政策是,收费水平应足以收回有关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不过,政府自一九九八年起冻结大部分服务收费,作为在经济不景时纾解民困的特殊措施。随经济逐渐复苏,为配合「用者自付」的原则,财政司司长在二○○四至○五年度的财政预算案演辞中曾表明,有需要恢复调整政府收费。根据成本检讨结果,这些费用会分阶段调高以期达到收回十足成本的目标,或一次过下调至收取全部成本的水平。

  当局已进行成本计算工作,检讨《辐射(管制放射性物质)规例》及《辐射(管制辐照仪器)规例》内的收费项目的成本。现因应检讨结果,建议上调一个项目的收费,以及下调四个项目的收费。

  当局在四月就调整收费建议谘询立法会徖生事务委员会。委员普遍不反对建议。

  现提交议员的两条修订规例,旨在调整《辐射(管制放射性物质)规例》及《辐射(管制辐照仪器)规例》内所列五个项目的收费。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提出上述动议。



2006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