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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药剂业及毒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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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动议议决《2006年药剂业及毒药(费用调整)规例》及《2006年药剂师(纪律处分程序)(调低费用)规例》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就提交各位议员传阅的文件内所载我名下的提议,动议依照该提议通过《2006年药剂业及毒药(费用调整)规例》及《2006年药剂师(纪律处分程序)(调低费用)规例》。

  《药剂业及毒药规例》附表9订明为药剂制品进行注册以及发出有关销售商及制造商牌照的收费。《药剂师(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第4(2)条则订明药剂师纪律委员会研讯程序的逐字逐句记录的收费。以上大部分的收费上一次曾於一九九四年调整。

  政府的一般政策是,收费水平应足以收回有关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不过,政府自一九九八年起冻结大部分服务收费,作为在经济不景时纾解民困的特殊措施。随经济逐渐复苏,为配合「用者自付」的原则,财政司司长在二○○四至○五年度的财政预算案演辞中,曾表明有需要恢复调整政府收费。根据成本检讨的结果,这些费用将会分阶段调高以期达到收回十足成本的目标,或一次过下调至收取全部成本的水平。

  当局已进行成本计算工作,检讨《药剂业及毒药规例》和《药剂师(纪律处分程序)规例》内的收费项目的成本。现因应检讨结果,我们建议上调12个项目的收费,以及下调5个项目的收费。

  当局在四月就调整收费建议谘询立法会徖生事务委员会,委员普遍不反对建议,但要求政府重新考虑三项上调的费用,分别是药剂制品或物质注册的申请、药剂制品制造商的一年期牌照,以及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处所的注册。上述三个项目现时的成本收回比率介乎十足成本的7%至20%不等。我们建议调高有关收费以达致成本收回比率介乎8%至25%不等。委员认为政府不应大幅资助私人商户,并应设法於合理时间内收回十足成本。

  为回应议员的关注,现建议把加费幅度提高至500元至1,340元不等,以达致收回成本比率介乎13%至41%之间。

  现提交议员的两条修订规例,旨在调整《药剂业及毒药规例》和《药剂师(纪律处分程序)规例》所列17个项目的收费。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提出上述动议。



2006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