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草案》动议二读(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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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规管进出口、制造和使用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有潜在危害或不良影响的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这些有毒化学品的影响。新法例将令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能够遵行两条国际公约,即《关於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及《关於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鹿特丹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是该两条公约的缔约方。《斯德哥尔摩公约》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可能造成的危害。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已初步选定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各地政府在实施该公约时会采取措施,限制这些污染物的制造/使用和/或减少/最终消除这些污染物。中央人民政府指示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该公约适用於香港特区。

  《鹿特丹公约》的目的是促进缔约方在某些有毒化学品及除害剂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及展开合作,以保护人类健康及环境免受这些化学品及除害剂可能造成的危害。公约设立了一套强制性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以监控某些有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并向缔约方传递有关国家对进口该等化学品所作的决定。由於目前我们没有完整实施《鹿特丹公约》所需的法例,该公约暂不适用於香港特区。

  条例草案规管的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均受《斯德哥尔摩公约》和《鹿特丹公约》所管制。条例草案具有灵活性,以便日后规管其他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

  在条例草案下,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将设立及执行活动许可证的制度。每项获准进行的活动(即进口、出口、制造或使用)均会在许可证内注明,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受条例草案规管的化学品包括第1类化学品(即两种受《斯德哥尔摩公约》规管的非除害剂工业化学品)和第2类化学品(即十种受《鹿特丹公约》规管的非除害剂工业化学品)。除非符合指明条件,条例草案禁止进出口、制造及使用任何这些化学品。
 
  进口/出口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亦须领有根据《进出口条例》(第六十章)所订相关托运货品发牌制度所发出的进口/出口牌照,这与有毒除害剂受《除害剂条例》(第一百三十三章)及《进出口条例》(第六十章)规管的现行安排相若。

  环保署已就立法建议谘询业内人士和相关人士。鉴於承运人表示遵办有关过境和航空转运货物的进出口发牌规定有一定困难,条例草案容许承运人无需根据《进出口条例》(第六十章)申请牌照。然而,为了遵行两条公约的管制规定,承运人须事先为进口/出口这些化学品领取活动许可证,并取得出口和进口国家的许可,以及需在货物运抵后七日内把货物的详情连同相关文件提交环保署。

  主席,确保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影响是环保工作中重要的一环,在遵行国际公约的同时,我们也在可行范围内促进贸易,在两者取得平衡。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加强环保的工作。

  多谢主席。



2006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