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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防止港交所董事局成员利益冲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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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口头答覆:


问题:

  财政司司长上月底委任了3人进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下称港交所)董事局,当中1人是8间上市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其后更获董事局委任为主席。行政长官已核准该项委任。关於防止港交所董事局成员利益冲突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政府在委任港交所董事局成员前,会不会先查询他们有那些上市公司职务及有关详情,以及曾否要求有关人选先辞去有关的上市公司职务,以避免利益冲突;

(二) 行政长官在核准现任港交所主席的委任前,有否考虑他是8间上市公司非执行董事的事实;若有考虑,为什么仍核准该项委任;若没有考虑,原因是什么;及

(三) 有没有评估某人担任具监管上市公司职能的港交所的董事局成员,并同时兼任上市公司的非执行董事,有没有身份或利益冲突,以及现行法例、《上市规则》及港交所的《组织大纲及章程》有什么条文,确保董事局成员在处理牵涉到他们担任非执行董事的上市公司的事务时,避免利益冲突和行事公正?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下称港交所)董事局由13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港交所股东所选出的六名董事、财政司司长所委任的六名董事,以及港交所集团行政总裁。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77条及港交所组织章程赋予财政司司长权力,在信纳作出有关委任就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而言是适当做法的情况下,委任不超过六名人士为港交所董事局的成员。

  我们的政策是委任最佳人选担任港交所董事局的成员。政府用人唯才,在作出委任时会考虑各个人选在金融市场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经验,以及其操守和对公职服务的承担等。法例没有禁止港交所任何董事(包括获财政司司长委任及由港交所股东选出的董事)担任其他公司的非执行董事。港交所董事局设有完善的监察和制衡措施,以处理任何利益冲突问题。一般而言,在物色合适人选担任港交所董事时,有关人选是否担任其他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并非主要考虑因素。

(二) 委任主席的权力属於港交所董事局。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69(1)条,政府可核准港交所董事局所作的委任。

  正如在第(一)部分的答覆所述,法例没有禁止港交所任何董事(包括主席),不论他们是由财政司司长委任或是获推选的,去担任其他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在处理实际或被认为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方面,港交所董事局及董事局成员已有全面的监察与制衡。所以,没有充份理由要求港交所主席或任何董事辞去其他上市公司的非执行董事职位。

(三) 在处理港交所董事局成员的实际或被认为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方面,已经有全面的监察与制衡措施。在董事局的层面,有关的监察与制衡措施包括:

* 法定条文:《证券及期货条例》第63条订明,港交所董事有法定责任为维护公众利益而行事,以顾及投资大众的利益,并确保一旦公众利益与港交所的利益有冲突时,优先照顾公众利益。此外,港交所董事对公司负有受信责任。这些责任是:为公司的利益真诚地行事,为达到适当目的而行使权力,以及不容许董事职责与个人利益之间有任何冲突。

* 港交所的《上市规则》:港交所董事局已安排由上市委员会执行有关一切上市事宜的职权和职务。上市委员会独立於港交所董事局,负责审批上市申请和纪律事宜。董事局是负责处理对港交所的业务和运作有影响的事宜,而不会参与有关上市及纪律事宜的决定。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港交所须受证监会规管。

  至於港交所个别董事,他们须受《港交所董事手册》所载的监察和制衡措施规限。该董事手册列载的事项,包括处理港交所董事(包括主席)可能涉及利益冲突问题的指引,其中一项指引是,港交所主席须向港交所董事局申报利益冲突。若有需要,董事局可要求有关董事避席董事局会议。主席如没有向董事局申报利益冲突,则须向港交所交代任何因没有作出申报而获得的收益或利益。港交所二零零五年年报提供有关管理董事涉及利益冲突的做法的详细资料。

  就《防止贿赂条例》内有关索取或接受利益的第4条而言,港交所董事(包括主席)被界定为「公职人员」,所以亦受到有关法律条文所规限。

  从以上可见,现时的制度内已有多项监察和制衡措施,以确保港交所董事为维护公众利益(包括投资大众的利益)而行事。出任董事局成员(不论是政府委任或由股东选出)是一项重大承担。所有港交所董事都必须签立及向证监会交付《董事的声明及承诺》,保证他们会遵守各项规定,其中包括尽其所能遵从《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

  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