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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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五月十九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5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17名员工约港币51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另外,积金局今天代5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2名雇主追讨逾港币5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5名雇主颁布判令,5名与讼人,包括宝兴行船务代理有限公司、Top Trend经营者王一进、宝威资源有限公司、新记货运公司经营者郑金华及欢乐海鲜经营者黎永乐因分别拖欠其4名、2名、4名、3名及4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39,986.58元、123,269.5元、88,981.5元、84,343.42元及80,665.02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2名与讼人潮州姑爷经营者Bonne Bonne Limited及雅丰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出席今日的聆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4,628.54元及8,204.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区域法院5名与讼人各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分别为170元及80元。




2006年5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