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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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存保会)宣布,下述4项附属法例今日(五月十九日)刊宪,并会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提呈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i) 《二零零六年存款保障计划条例(修订附表1及4)公告》(下文简称为《修订公告》);

  (ii) 《存款保障计划(计划成员及受存保计划保障的金融产品的申述)规则》(下文简称为《申述规则》);

  (iii) 《存款保障计划(缴付供款及逾期缴付费及支付回扣)规则》(下文简称为《供款规则》);及

  (iv) 《二零零六年〈存款保障计划条例〉(生效日期)公告》(下文简称为《生效公告》)

  存保会是根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第581章)(《存保条例》)第3条成立,负责在香港设立及维持存款保障计划(存保计划)。在存保计划下,若发生银行倒闭事件,每名存款人可获补偿最多为10万港元。存保会自二零零四年七月成立以来一直为落实存保计划进行必要的筹备工作。

  《修订公告》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按照《存保条例》第54条作出,目的是澄清结构性产品不受存保计划保障,并作出杂项修订以改进《存保条例》附表1及4的运作。有关《修订公告》的详情,请参阅附件1的立法会资料文件。

  《申述规则》及《供款规则》由存保会根据《存保条例》第51条作出。《申述规则》规管存保计划的成员(计划成员)就其成员资格及其金融产品是否受到保障而须作出的申述。《供款规则》订明计划成员向存保会缴付供款或逾期缴付费的方式,以及存保会向计划成员支付供款回扣的方式。有关两套规则的详情,请参阅附件2的立法会资料文件。

  在编制《修订公告》及有关规则时,存保会已谘询有关各方的意见,包括香港银行公会及消费者委员会,并已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简介这3项附属法例。存保会已采纳了在谘询过程中收到的合适意见。

  除制订上述附属法例外,其他须於存保计划开始提供存款保障及自计划成员收取供款前完成的筹备工作亦已接近完成。这些工作包括建立赔款系统及订立赔款程序,以便在发生银行倒闭事件时可评估及向存款人支付补偿;以及制定宣传计划,以促进公众了解在存保计划下可获得的保障。根据目前的工作进度,存保会预期存保计划可如期在2006年下半年开始运作。

  鉴於上述的最新进展,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发出《生效公告》使整套《存保条例》全面生效。他已指定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为《存保条例》中尚未生效的条文的生效日期。

  存保会发言人表示:「存保计划何时开始提供存款保障,须视乎有关附属法例先订立后审议程序的完成时间,因此存保计划的推行日期尚未确实。存保会将会就存保计划全面运作的时间发出正式公布。」

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
2006年5月19日



2006年5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