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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就「支持政府帐目委员会就西湾河土地发展项目所作的结论和建议」议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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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许仕仁今日(五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黄宜弘议员提出的「支持政府帐目委员会就西湾河土地发展项目所作的结论和建议」议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多谢黄宜弘议员今日提出的议案。自西湾河土地发展项目独立调查小组报告於上星期公开之后,社会上出现了不少讨论,当中谈及有关审计署、立法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和独立调查小组就该项目提出的结论和建议的比较。立法会议员对此亦提出了不少意见。

  首先,我要在此郑重地回应黄宜弘议员议案中对政府的要求。议案是要「促请政府全面落实帐委会的建议」。我今日在这儿可以再次重申,政府对帐委会的建议,是「全部接受、积极落实」。事实上,正如审计署署长就该项目的衡工量值审计报告书所述,有关政府部门均同意审计署全部建议。我在上星期三回应帐目委员会第四十五号报告书时,亦已清楚表明,政府接纳审计署和帐目委员会全部共二十一项建议。

  我亦想在此重申政府一直积极配合和支持审计署和政府帐目委员会的工作。审计署就政府的服务进行衡工量值的审计,是一项实行已久的安排。自一九七八年成立以来,帐目委员会在促使政府以具有效率及成本效益的方式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担当一个重要角色。为确保公共开支恰当地运用於拨款用途及款项用得其所,以及政府适当地处理财务事宜,帐目委员会多年来花了不少时间和努力,就审计署署长所提交的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书作出研究,并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我们十分感激帐目委员会的宝贵意见和建设性批评,并积极采取跟进措施、监察进度和定期向帐目委员会作出报告。

  回顾帐目委员会在过往报告书中所提出的建议,均有助提升受审计部门或机构的运作和效率。政府非常尊重帐目委员会的角色、十分重视其意见和建议,并会认真积极地跟进有关的建议。我们会一如既往,严格履行立法会就审计报告及帐目委员会工作安排所达成的协议,在帐目委员会向立法会提交报告后三个月内,向立法会提交政府覆文,积极回应帐目委员会的建议及交代政府拟采取的行动。有关的局长和管制人员会继续与帐目委员会通力合作,详细解释政府政策以及对有关个案的处理和安排。

  就西湾河土地发展项目一事,政府注意到公众关注建筑事务监督在土地发展项目中行使酌情权方面可能有不清晰的地方,政府认为需要仔细研究有关前建筑事务监督行使酌情权的情况,才能向公众交代。所以,政府成立独立调查小组进行深入调查。独立调查小组的职权范围是就西湾河项目建筑图则的申请,研究批准地盘分类、豁免公共交通总站的总楼面面积,以及拨供预留地区予公众作通道用途从而获取额外楼面面积的程序,包括就建筑事务监督如何及在何种情况下行使其酌情权作出研究,并检讨有关酌情权是否恰当行使。

  当时,帐目委员会知悉政府的做法,委员普遍认为政府成立的独立调查小组,与帐目委员会的工作性质不同,两者的工作并没有冲突。其后,帐目委员会就西湾河土地发展项目展开聆讯,而调查小组亦就建筑事务监督行使其酌情权一事展开调查。小组在本年四月十九日向行政长官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已於五月九日发表,并提交立法会省览。

  上星期三我在这儿(立法会)已经开宗明义,解释在研究西湾河土地发展项目一事时,立法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及政府委任的独立调查小组两者的职权及功能各有不同,两者关注的重点亦有不同,负责的范围亦有异,两者更无从属关系,故此实在不存在矛盾,亦不存在政府必须要二选一的情况。

  虽然两个报告关注的重点不同,但是,向政府提出的建议,就可谓殊途同归。在如何改善现行的土地发展审批机制上,帐目委员会和调查小组报告都提供了多项类似的建议。稍后,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会详细讲述政府在落实各项改善措施上的进度。

  事实上,过往亦有先例,政府和立法会分别就双方和市民大众都关注的事宜进行调查。我知道有立法会议员关注到政府在帐目委员会未研究审计署署长的报告前,便成立独立调查小组进行研究,内务委员会主席亦向我反映议员的关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会和帐目委员会跟进此事。

  今日黄宜弘议员提出的议案的另一部分,是认为独立调查小组报告与立法会帐目委员会报告作出的结论「不尽相同」。我亦留意到,帐目委员会在上星期四发出的声明,提及前建筑事务监督行使酌情权豁免公共交通总站计算入建筑楼面面积内的问题,以及酌情权的行使可能涉及的财政影响。我希望藉此机会作出回应。

  独立调查小组虽然认为前监督根据《建筑物(规划)规例》第23(3)(b)条豁免公共交通总站的决定是错误的,但由於前监督事前已征询过法律意见,并研究过昔日的个案,又考虑过各方有关人士提出的正反因素,所以调查小组认为前监督所作的决定「实属合理」。

  为何一个决定会同时是错误而又合理的呢?这方面,其实调查小组的报告交代得很清楚。原因是调查小组认为公共交通总站不属《建筑物(规划)规例》第23(3)(b)条的豁免范围,所以前监督根据该规例豁免公共交通总站是错误的。小组认为,凡不是为有利於主建筑物或其占用人而建者,均不属规例的豁免范围。但由於这所谓「错误」的决定并非轻率作出,而是经过所有可以引用的步骤,包括征询法律意见、考虑专业意见,并参考过往的个案,而以往的个案有些是获得豁免的,所以小组认为前监督的决定是合理的。

  政府非常关注调查小组对《建筑物(规划)规例》第23(3)(b)条的诠释,政府亦留意到,虽然小组对该规例作出如此诠释,但小组在报告中指出,法例的诠释可以截然不同,却皆理由充分;小组又提出,在此个案中没有人就该规例的正确意思向小组陈词或提出论点。

  为此,政府特别再征询律政司的意见,而律政司亦已谘询独立的外界资深大律师。经考虑过法律意见后,律政司认为调查小组对《建筑物(规划)规例》第23(3)(b)条的狭义诠释,不符合该规例的精神。律政司认为该规例适用於公共交通总站。换言之,前建筑事务监督根据该规例行使酌情权豁免公共交通总站的决定不能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刚才我用了几分钟尝试解释公共交通总站可否获豁免不计入建筑楼面面积内,大家可以理解,这个问题真的不是一加一等於二那么简单。基於问题本身之复杂性,公众的关注,以及避免将来再出现类似的问题,政府已在豁免公共交通总站计算入建筑楼面面积的批核准则这个重要课题上作出了改善。我在上星期三已向各位议员解释,屋宇署已修订了有关的作业备考,指出除非有关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另有规定,或已得到规划批准,所有公共车辆总站都应计入建筑楼面面积内。因此,在日后处理此类个案时,不应再出现不清晰的地方。此外,建筑事务监督已就不同的范畴向业界发出作业备考,说明监督会行使其酌情权的准则。监督亦已制定内部指引,列举在行使酌情权时可作考虑的因素,予有关同事作一般指引之用。

  至於财政影响方面,由於西湾河发展项目的契约条件未设有建筑面积上限,因此,中标者可在法例许可的范围内,以及地尽其用的原则下,规划有关发展项目。在开放的市场环境和本港成熟的地产行业运作情况下,投标者应已考虑所有相关因素,而投标价格已反映这些因素。但是,我们也了解,公众未能清晰明白发展商所提出的价格,事实上已反映土地的发展潜质,故此往往会产生疑问。

  有鉴於此,我们会积极考虑在分区计划大纲图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是否需要为总建筑楼面面积订定上限,加强地契条文的确切性。在这方面有关部门已开始作出研究。当然,这个建议有利亦有弊,在地尽其用以获取更高的土地收益和条文确切性之间存在取舍,我们必须取得妥善的平衡。在决定未来路向之前,政府必定会先充分谘询立法会、业界、专业和其他有关人士。

  帐目委员会可能不认同独立调查小组认为前建筑事务监督行使酌情权的决定「实属合理」。但香港是法治的地方。帐目委员会报告没有认为前建筑事务监督有越权或滥权的情况;独立调查小组也认为问题不应归咎於他。从法理上去看,我们不能说前监督在处理西湾河土地发展项目上,超越法例赋予他的权力,或不依法办事;他是根据有关法例,按一贯的程序,并参考过往案例,执行他作为建筑事务监督的职能。公务员事务局亦认为,没有证据向身为公务员的前监督采取纪律行动。但是,我们承认,有关部门在处理土地发展项目及图则审批的程序及过程中,有需要及值得改善的地方。所以,政府已经全部接受并会落实帐目委员会的建议。我非常期望议员能用前瞻性的态度去处理这个事件。政府定当与立法会紧密合作,力求改善土地发展项目审批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谢谢。



2006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