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九题:警方依法处理涉及刑事成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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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少光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近日接获多位市民求助,他们声称逆权管有若干幅新界土地已数十年,而他们在这些土地上的建筑物、财物及农作物等,最近遭到自称土地业权人的人士派人拆毁或破坏;亦有荒废村屋被夷平。他们就这些事件报警求助,但不获受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何法例和措施保护在私人土地上的私人财产;

(二) 根据警方的内部指引,警员应如何处理这类求助个案;

(三) 过去三年,警方每年收到多少宗关於私人土地上的财产遭人破坏的求助个案,并按地区列出分项数字;当中有多少宗不获受理、分别有多少人因刑事毁坏而被拘捕及被起诉,以及法庭向被定罪的人士施加的刑罚;及

(四) 有关当局会否检讨现行条例及警方的处理手法,以有效保护在私人土地上的私人财产;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倘若有关财产遭盗窃或刑事破坏,有关个案可交由警方依法(例如:《盗窃罪条例》(第210章)和《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作出调查及处理。

  至於私人地段的土地拥有人与逆权占用者之间有关土地业权的纠纷,据我们所知,可根据《时效条例》(第347章),透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及(三) 警方处理盗窃或刑事破坏的案件均一视同仁,并不会就不同的土地拥有权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因此无需就该等案件的处理特别制订内部指引,或统计及储存案件的数字。一般来说,警务人员会根据有关人士所提供的资料及事实作出调查,如果发现事情并无涉及刑事成份,警方会建议当事人循民事途径解决问题。

(四) 涉及刑事成分的行为,警方会继续依法处理。

  倘若在私人土地上产生纠纷而导致财产上的损失,根据我们所知,有关人士可根据普通法循民事途径索偿。



2006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