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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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今日(五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议决《2006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2号)规例》及《2006年毒药表(修订)(第2号)规例》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依照提交各位议员传阅的文件所载我名下的提议,通过《2006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2号)规例》和《2006年毒药表(修订)(第2号)规例》。

  现时,我们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制定的一套注册和监察制度,规管药剂制品的销售及供应。根据该条例订立的《毒药表规例》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分别列载一个毒药表及数个附表。刊列在毒药表内不同部分及各附表上的药物,在销售条件及备存记录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

  为保障市民健康,某些药剂制品必须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在药房出售。某些药剂制品的销售详情则须妥为记录,包括销售日期、购买人的姓名及地址、药物名称及数量,以及购买该药物的目的;另一些药剂制品则须有注册医生、注册牙医或注册兽医的处方,才可出售。

  现在向议员提交的修订规例,目的是要修订《毒药表规例》的毒药表和《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附表,以便管制四种新药物并放宽对一种药物的管制。

  有鉴於四种药物的注册申请,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建议,在毒药表的第一部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附表1及附表3内加列四种物质,规定含有这些物质的药剂制品必须根据处方,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於药房出售。

  此外,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建议放宽对某些用於尼古丁替代疗法的锭剂(即块状的药物)的管制。目前每片含有不多於2毫克尼古丁的锭剂被列入毒药表第一部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附表1。即是说,这些锭剂受到一系列管制,包括必须贮存在上了锁的盛器,和须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於药房出售,销售纪录亦须保留。

  另一方面,现时每片含有不多於2毫克尼古丁的口香糖被列作第二部毒药。即是说,这些口香糖可以在药房和其他药物销售点出售,而无需药剂师监售或保留销售纪录。尽管管制程度有别,但足够的医学证据显示这些锭剂和口香糖在效用、毒性和潜在副作用上并无重大分别。因此我们有意改列上述锭剂为第二部毒药。

  我们建议修订规例在今年五月十九日刊宪后即时生效,以便尽早对含有这些物质的药剂制品加以管制,并让这些药剂制品早日在市场销售。

  上述两条修订规例是由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拟定;该局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3条成立,是负责规管药剂制品注册和管制事宜的法定权力机关,成员来自药剂业、医疗界和学术界。鉴於上述药物的效用、毒性和潜在副作用,该局认为必须作出有关的拟议修订。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词,提出上述动议。



2006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