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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动议二读《2005年牙医注册(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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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今日(五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5年牙医注册(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2005年牙医注册(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为牙医专业引入法定的专科名册,从而为使用专科牙科服务的人士提供更妥善的保障,以及加麹公众对牙医专业水平的信心。

  条例草案在去年7月提交立法会首读,其后进入法案委员会审议阶段。我在此要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郭家麒议员及各位委员在过去数月对条例草案作出很详细的审议,并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

  《牙医注册条例》订明本港牙医注册,管理及监察其专业事务与行为的法律架构。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是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而成立,负责规管注册牙医。

  目前合资格的注册牙医是透过行政措施获批准使用专科牙医名衔,这些安排由於并未纳入现行的《牙医注册条例》之内,因此缺乏适当的法律依据,而且也未能提供清晰和确切的专科牙医注册规定和程序。

  根据《香港牙医专业纪律守则》,现时注册牙医未获授权而使用专科牙医名衔,属於不专业行为,可能导致从注册牙医名册中除名。但有别於西医的做法,《牙医注册条例》并未把这种不适当的行为列为刑事罪行。

  条例草案建议在《牙医注册条例》内加入有关设置法定专科名册的条文,并详细订明将牙医列入专科名册或从专科名册中除名的程序,提出和批准上述申请的方式,以及就拒绝申请的决定提供覆核的机制等。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辖下会成立一个教育及评审小组,负责处理有关专科名册和专科牙医的事宜。

  未获授权而使用专科名衔是一种误导公众的行为,并有可能对病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我们认为应该就这种行为订立与医生一致严厉的制裁。条例草案建议将这种行为列为刑事罪行,任何人士如未获授权而使用专科牙医名衔,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三年。

  总括来说,拟议的条例修订可以为公众提供更佳保障,并有助牙医的专科发展。

  在制订条例草案的过程中,当局与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一直非常紧密合作。我们在去年一月谘询牙医业界团体,其中包括香港牙医学会、政府医生协会牙科委员会、香港医学专科学院和香港牙科医学院的意见,他们均支持在《牙医注册条例》引入专科名册的条文。我们亦在去年三月就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征询立法会徖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委员对拟议修订表示支持。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期间,我们与各委员深入讨论了条例草案的细节,并积极地回应了委员的建议。委员认为应该容许申请把姓名列入专科名册的人士就管委会拒绝其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经谘询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后,我们同意委员的建议。委员亦希望条例能更清晰地说明名列专科名册的条件,就此我们向委员会指出有关条件涉及与申请人的专科有关的能力,而不涉及道德/行为方面的考虑因素,并将提出修正案。另外,我们亦应委员会的要求,对条例草案作出一些技术性的修订。

  法案委员会亦邀请了有关团体就条例草案表达意见,我们很高兴看见出席法案委员会会议的团体对条例草案均表支持。

  有议员希望当局全面检讨《牙医注册条例》。我们了解到议员和业界的诉求,亦同意长远而言有需要作此检讨。我们会在完成这条条例草案后的适当时候,一并检视所有医护专业的规管法例,并订出一个先后缓急次序。在全面检讨《牙医注册条例》时,我们会同时考虑法案委员会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提出的其他意见。

  主席,法案委员会已表示支持条例草案恢复二读,我恳请各位议员通过条例草案。多谢主席。



2006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