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坟场内下葬六年遗骸须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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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五月十二日)刊登宪报,规定须将所有在一九九九年内葬於公众坟场的遗骸移走。
市民如欲自行安排捡掘及处置有关的先人遗骸,须於本年六月三十日或该日前向食物环境生署(食环署)署长提出申请。
未按上述办法处理的遗骸将会先在政府火葬场火化,而骨灰将会重葬於罗湖沙岭金塔坟场或食环署署长指定的其他金塔坟场。
受影响的墓穴包括和合石坟场、长洲坟场、大屿山大澳坟场及礼智园坟场的棺葬墓段;罗湖沙岭坟场T段以及沙岭金塔坟场的政府金塔墓段。
食环署是根据《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19A条在宪报刊登有关公告。该条例授权食环署署长,可令从公众坟场内移去及处置埋葬不少於六年的遗骸。
市民如欲自行安排捡掘受影响的先人遗骸,可前往九龙红畅行道六号食环署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提出申请。查询请电二三六四 五三九九。
完
2006年5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