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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修订电视节目服务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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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议修订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发出的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年费,以反映现时规管电视行业的行政成本。

  订明有关修订建议的《2006年广播(调整牌照费)规例》,今日(五月十二日)於宪报登。

  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根据最近进行的成本计算的结果,建议修订现行的四类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费用。此四类牌照是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以及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修订的牌照费用列於附表。

  工商及科技局发言人表示,政府的政策是,须根据悉数收回提供服务成本的原则征收费用。现行收费自二零零一年二月起生效。

  他说:「根据新的收费建议,部分费用由於效率提升及工作程序简化,引致一般行政成本下降,故此得以下调。」

  「另一方面,由於电视市场的竞争激烈及科技汇流,令规管工作增加及愈见复杂。广播事务管理局在处理规管事宜时,需经常委托顾问公司进行专业的市场及经济分析,以及寻求专家的法律及技术意见,导致规管电视行业的行政成本上涨,部分牌照的费用因而需要调升。」

  如获立法会通过,修订的牌照费用规例将於今年七月七日生效。



2006年5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