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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局代十三名雇员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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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五月十日)代十三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十一名雇主追讨港币25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志和建筑有限公司及城市管道工程(香港)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8,665.58元及24,466.3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九名与讼人,包括新顺旺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财记工程有限公司、通宝旅运集团有限公司、莫良经营的东文贸易运输公司、凯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潮丰实业有限公司、城市第一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天力国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及玛姬积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9,355.01元、43,470元、27,772.6元、25,112.74元、16,240.95元、15,456.43元、10,192.7元、3,570元及789.0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80元、110元、280元、300元、280元、120元、230元、190元、90元、260元及250元。

  较早前,城市管道工程(香港)有限公司曾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三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12,000元。



2006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