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题:淫亵物品审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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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江华议员的提问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淫亵物品审裁处(审裁处)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评定物品的类别,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审裁处评定物品类别所采用的标准,以及这些标准是否依据有关的国际标准制订;若否,原因为何;
(二)现时审裁处评定物品类别的具体程序,以及有何措施确保审裁处的组成具广泛代表性;及
(三)过往三年,审裁处每年接获多少宗就其评定结果提出的上诉,以及当中有多少宗上诉得直?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条例)(第390章),司法机构淫亵物品审裁处(审裁处)具专有审判权,以为条例的施行裁定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或公开展示的事物是否不雅。

  任何物品的作者、印刷人、制造商、出版人、进口商、发行人或版权拥有人,或委托设计、生产或发布任何物品的人,可用订明的表格提出申请,将该物品呈交审裁处评定类别。此外,律政司司长及获政务司司长为此事授权的公职人员,包括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的相关公职人员,可用订明的表格提出申请,将任何物品呈交审裁处评定类别。审裁处不会主动要求对任何物品评定类别。

  审裁处须就向其呈交以供评定类别的任何物品暂定类别。审裁处将物品暂定类别后,如呈交或有资格呈交该物品的人对该项暂定类别不满意,可要求审裁处在全面聆讯中覆核该项暂定类别。举例来说,如果影视处在呈交了某件怀疑违反条例的物品供审裁处评定类别后,认为审裁处的暂定类别不恰当,它可要求审裁处在全面聆讯中覆核该项暂定类别。在过去一个月,影视处已要求审裁处覆核有关三本娱乐周刊封面暂定为第I类(既非淫亵亦非不雅)的决定。

  有关问题与司法机构淫亵物品审裁处的工作有关。我们经谘询司法机构后作出以下回覆。

(i)评定物品类别时,审裁处受条例第10条规定,须考虑以下各项:

(a)一般合理的社会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礼教标准;

(b)物品或事物整体上产生的显著效果;

(c)物品拟发布对象或相当可能发布的对象是那些人、那一类别或年龄组别的人;

(d)如属公开展示的事物,该事物在何处公开展示,以及相当可能观看该事物的是那些人、那一类别或年龄组别的人;及

(e)该物品或事物是否具有真正目的,或是否试图掩饰不可接受的内容。

(ii)审裁处评定物品类别的程序载於条例第13及14条。

  审裁处由主审裁判官及通常两位由电脑从审裁委员小组名单随机抽选的审裁委员组成。现时,审裁委员小组大约有三百位来自社会不同阶层的审裁委员。

(iii)审裁处根据条例第15条在2003年就暂定类别个案进行了十次覆核,而在2004年和2005年则分别进行了四次和八次覆核。在上述所有覆核个案中,审裁处均维持其暂定类别。

  另一方面,审裁处根据条例第17条在2003年重新考虑的暂定类别个案有一宗。在该宗个案中,审裁处维持其原先的决定。在2004年重新考虑的个案亦有一宗。在该个案中,审裁处将其暂定类别由第II类(不雅)改为第I类(既非淫亵亦非不雅)。在2005年,审裁处并没有接获任何重新考虑暂定类别的申请。

  此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基於法律论点就审裁处所作的决定,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在过去三年期间,2003年和2004年各有一宗上诉。2003年的上诉现时仍在进行中,而2004年的上诉则已无限期押后。



2006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