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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2005年公众徖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修正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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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今日(五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05年公众徖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第2(a),2(d)及2(e)条。修正案的内容已刊列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我现在向各位委员简单介绍修正案的内容。
 
  我们曾与法案委员会讨论有关获委任承建商就建筑地盘内蚊患问题的责任。就条例草案第2(a)条和第2(e)条所动议的修正案,旨在维持现时的做法,即获委任承建商须对建筑地盘内发现的蚊子滋生问题负上责任。我动议在中文文本内,在第2(a)条在「有关处所的负责人」的定义中,删去「包括任何建筑地盘」而代以「由任何建筑地盘组成」。这个修正案可更清楚订明获委任承建商所负责的处所范围。

  条例草案第2(e)条中,我动议将建议的第(3)及第3(A)款分别重编为第3(A)款及第3款,而将重编后的第(3)款删去在「该地盘」之前的所有字句而代以「如在任何由建筑地盘组成的处所内发现任何蚊幼虫或蚊蛹,而该地盘有获委任承建商」。有关修正案明确指定获委任承建商须为其处理建筑地盘内的蚊患负责。而在重编后建议的第(3A)(a)款内,在「处所」之后加上「(第(3)款所述的处所除外)」,清楚表明条例草案拟订第27(3)条的规定只适用於不包括由任何建筑地盘组成的处所,而条例草案新订第27(3A)条,将不受第27(3)条所规限。法案委员会支持有关修正。

  在条例草案的2(d)条下的第(2B)(a)款内,加入「采取他认为需要的其他行动,防止蚊幼虫或蚊蛹存在於该处所内」的字句,这个修正案将授权食环署的行动人员采取适当的行动,防止蚊幼虫或蚊蛹存在於处所内。

  至於其他的修正案,都是一些轻微的技术性修订。所有的修正案都已经在法案委员会上讨论,亦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希望委员支持我动议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5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