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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2005年公众徖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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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今日(五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2005年公众徖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在此要感谢《2005年公众徖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李华明议员及各位委员,为审议这条条例草案所付出的努力。我亦要特别感谢新界乡议局、各区区议会、分区委员会、清洁香港地区委员会、专业灭虫业界及物业管理团体在谘询过程当中向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这些意见对我们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非常重要。

  现时《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27条已授权政府当局在发现任何处所内有积水而积水又可能会有蚊幼虫的时候,向处所占用人或业主发出通知书,在指明的时间内把存在的积水清除。如占用人或业主不遵从通知作出处理,政府人员可要求进入处所清除积水,并追讨所涉及的开支。我们提出修订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弥补现行条文的不足,令政府能更有效处理积水导致蚊子滋生问题。

  建议修订主要能协助改善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现行法例并无清楚说明食物环境徖生署可清除处所内可导致积水的物品(例如弃置饭盒、瓶罐、车呔等)。建议的修订将授权食环署人员处理可导致积水的物品;

  第二,政府现时无权要求负责大厦物业管理的团体为大厦的公用地方清除积水以防止蚊患发生,这些团体无需为蚊患承担法律责任。建议的修订将规定有关的管理团体必须对蚊子滋生问题承担法律责任,并责成他们防止及清理潜在蚊子滋生地;

  第三,现时,为送达清除积水通知书,食环署人员必须查明处所占用人或业主的身分,及在占用人或业主在没有遵从通知的情况下才可采取清理行动,包括向法庭申请手令,进入处所。由於查明处所占用人或业主的身份的程序需时,尤其是当有关处所是荒废村屋或农地,便更困难,使食环署就算在紧急情况下亦难以即时采取行动。我们建议当出现蚊致健康危害的情况下,食环署人员可在没有向处所占用人或业主或管理团体发出通知书的情况下,直接向法庭申请手令,立刻采取行动,清除潜在蚊子滋生地以防蚊患,并向处所占用人或业主或管理团体追讨相关费用。

  法案委员会关注新界乡议局及区议会可能会对建议修订有疑虑,要求我们谘询新界乡议局和区议会的意见。我们通过举办座谈会,向区议会、分区委员会和清洁香港地区委员会委员介绍条例草案的建议及谘询他们的意见。我们亦特地谘询了专业灭虫业界和物业管理团体的意见。专业灭虫业界人士和座谈会的出席者普遍支持修订条例草案的建议,并要求政府尽快实施建议的措施,以改善蚊子滋生的问题,而物业管理团体也表示不反对有关建议。我们亦曾与新界乡议局的议员详细讨论条例草案和通过法案委员会澄清条例草案的原则,我很高兴经详细解释后,新界乡议局现在亦接受条例草案的建议。

  在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当中,法案委员会就数个范畴进行了讨论。我想在此重申我们的立场和法例的精神。

  现时,《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已具有授权政府人员进入处所处理积水和蚊患问题的条文。主席女士,管理私人土地或处所一向是住户或业主的责任。政府立法的目的是鼓励市民自行清理积水,以防蚊患。在条例草案生效后,食环署如能在进入处所前联络上屋宇单位住户、业主或土地司理人,食环署都会尽量要求他们自行清理积水。在有蚊致健康危害而又未能联络上住户或业主,食环署才会向法院申请手令。在获发给手令及采取行动前,行动人员会再作尝试,联络单位住户、业主或土地司理人。法案委员会亦曾探讨有关条例草案进入处所的权力和程序。食环署人员进入私人处所以进行所需的防蚊工作的权力来自《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现有的第126款的条文,当局在条例草案下,并没额外赋予进入处所的权力。

  就「蚊致健康危害」的定义,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解释。蚊致健康危害的情况是指:

  当潜在蚊子滋生地的所在地的500米范围内有登革热患者;或

  在2公里范围内有属本地个案的日本脑炎患者;或

  所在地区的地区性诱蚊产卵器指数高於百分之四十。

  如我们需要对「蚊致健康危害」的指引作出修订,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我们一定会谘询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徖生事务委员会。

  另外,法例的目的不是要方便政府向有关的住户或业主提出起诉。相反,新法例将加入条文,只有当蚊患是因某人的任何作为、失责或容受而引起,有关的人士才属犯法。

  主席女士,在法例生效后,食环署会作出宣传上的配合,而防蚊的工作需要政府和市民的合作,才可成功。我可以强调现时食环署亦会在灭蚊方面做加强的工作。所以,我在此呼吁市民要经常清理积水和采取适合的防蚊措施,以减少蚊子滋生的机会。

  我请议员支持《2005年公众徖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令我们可以采取有效行动,保障公众徖生和市民的健康。

   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5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