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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立法措施保护联合国和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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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提出新立法措施,以履行香港对国际社会的责任,确保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保障。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条例草案》将於明日(五月四日)刊登宪报,并在五月十七日提交立法会首读。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规定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这些人员。有关措施包括制定可处以适当惩罚的刑事罪行,以及合作防止该等罪行,并且就刑事诉讼互相提供协助。

  保安局发言人今日(五月三日)说:「香港现有的行政措施及法例,已符合公约大部份的规定。」

  他说:「条例草案旨在根据公约的规定,订立对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在香港以外地方触犯公约禁止的罪行的域外管辖权。」

  发言人说:「条例草案亦就威胁进行公约禁止的袭击罪行,订定最高刑罚为监禁十年,以反映国际间认同有需要阻吓此等罪行。」

  在条例草案通过后,政府将会订立附属法例,分别为《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令》及《逃犯(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令》,并交由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令》旨在实施公约的规定,即如果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被捕或被扣,不应对他们进行讯问,而应立即将他们释放或交还给联合国或其他有关当局。

  《逃犯(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令》则旨在实施公约有关引渡的规定。



2006年5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