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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生死及婚姻(数码影像)条例草案》新订条文第13A条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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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五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生死及婚姻(数码影像)条例草案》新订条文第13A条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二读新订的第13A条,有关内容已载於发送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条例草案第4(5)条和第47(3)条分别修订《民航(生死及失踪者)条例》(第173章)及《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的有关条文(注一),说明在生死登记条例(174章)第22、24、25及28条中对电脑纪录的提述是对登记电脑(注二)的数据库的提述。

  但第174章第24条规定核证副本须盖上正式印章的条文无直接或间接提述电脑纪录,虽然制备有关核证副本的过程会涉及相关的电脑数据库。为使读者能更容易理解条文的内容,我们提出在第174章第24条中增订第(3)款,订明在该条中提述登记纪录中的任何记项的核证副本,即包括提述利用记录在电脑纪录内的资料印备的该核证副本。

  多谢主席女士。

注一:凭借现时《民航(生死及失踪者)条例》(第173章)第2(7)条及《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第121(5)条(「有关条文」),《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22、24、25及28条(「该等条文」)已分别纳入第173章及第478章内。条例草案第4(5)条及第47(3)条对有关条文作出修订,说明在诠释该等条文时,须犹如「在该等条文中对电脑纪录的提述是对登记电脑的数据库的提述」。第4(5)条是对第173章作出修订;第47(3)条是对第478章作出修订。

注二:登记电脑是条例草案新增的定义之一。



2006年5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