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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大学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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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三日)立法会会议上,张文光议员的提问及教育统筹局局长李国章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当局在一九九一年公布,受资助的高等教育院校在厘定学费时须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学年起达致收回成本百分之十八的目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是否仍然执行上述政策;若然,如何确保各院校在厘定学费时贯彻此政策;若否,何时改动政策及改动的原因,以及有否公布新的百分比;

(二)按学历程度和院校划分,在过去五年,平均每个学额的成本、学费及学费占成本的百分比;及

(三)各院校在过去五年收取的学费有否超出上述百分比;若有,

(i)超出的原因及详情;
(ii)有关院校有否违反上述政策;及
(iii)当局会否要求有关院校立即把学费下调至符合上述百分比,并退还超收的学费;若会,要求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前行政局於一九九一年决定在一九九五/九六至一九九七/九八学年这三年期完结前,把学位课程的成本收回率分阶段提高至经常性开支总额的18%。我们已如期於一九九七/九八学年达到这个目标。

  由於当时的成本收回率相当低,政府把收回率的目标定为18%,目的是逐步提高大学学费,使学生/家长及社会大众对高等教育经费作出的承担,逐渐取得较合理的平衡。成本收回率亦提供一个综合的指标,让政府可比较相对於其他地区,香港的学生/家长对高等教育所作出承担的比例。然而,政府无意亦不能够强行要求个别院校、学科及修课课程跟从此成本收回率。原因是由於各院校、修课程度及学科的成本结构各有不同,即使学费水平相同,计算出来的成本收回率亦会有差异。上述情况一直为政府、院校及公众所理解,亦反映现时的情况。

  政府无意将成本收回率永久定於18%的水平。与订定学费水平的情鶪一样,成本收回率会因应社会及经济状况的变化而作出改动。

(二)政府透过教资会以整体补助金的形式发放拨款予八所教资会资助院校。院校可自行决定将所获的拨款运用於不同修课程度的课程及学科,以及厘定学费的实际水平。

  八所教资会资助院校於过去五个学年实际用於各修课程度课程的平均学生单位成本、学费水平及收回成本百分比载於附件。上述单位成本只计及院校的经常性开支,并没有反映政府为支援院校国际化及持续学术发展,以及强化他们筹款能力所增加的非经常性拨款(包括於二○○三年及二○○五年推出合共20亿元的两轮配对补助金计划)。

(三)虽然学位课程的平均学费水平在过往五年维持不变(即42100元),但由於教资会资助院校的经常性开支减少,因此令平均成本收回率在二○○三/○四及二○○四/○五学年轻微高於18%的水平。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院校经常性开支所包括的政府经常补助金,只占政府给予教资会资助院校拨款的一部分。事实上,政府在过去数年已多次向教资会资助院校作出大额现金资助,特别是推出合共20亿元的两轮配对补助金计划。因此,各院校及其学生所获得的资源实际上已大幅增加,只是这些资源并非透过惯常三年期拨款的方式获得,因而未能在学生单位成本及收回率中反映出来而已。

  对於学生而言,自一九九七/九八学年起学费已冻结於同一水平,而政府亦一直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经济援助,因此政府的一贯政策并?有改变,也就是说,?有学生会因为经济问题而失去升学机会。事实上,在过去几年,因配对补助金计划及院校所筹得的捐款,教资会资助院校的学生可获得更佳的设施、更高质素的教育及更多的?学金计划。

  鉴於院校享有自主权订定学费水平,政府不应亦不会干预院校的决定。然而,若教资会资助院校须降低学费水平或退还部分学费,将严重影响院校的财政状鶪以及它们改善课程及设施的计划,这对院校及学生均无好处。



2006年5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