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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公司董事及两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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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公司董事及两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五月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20,000元。

  恩联脆肉鲩鱼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2206242)董事郑金力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2004年5月至7月期间,没有依照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另外2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0,000元 。

  郑金力经营恩联鱼栏(商业登记号码:34936360)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一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控罪,被罚款港币6,000元。

  港华行有限公司经营海辉火浾海鲜酒家(商业登记号码:35314735)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公司於2006年1月,没有依照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4,000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代12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5名雇主追讨港币49,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讯中,与讼人星悦纤体美容中心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8,317.5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四名与讼人,包括潮州姑爷经营者Bonne Bonne Limited、富利佳有限公司、高星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及万采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5,962.22元、11,321.53元、3,018.78元及1,146.78。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50元、120元、330元、220元及190元。



2006年5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