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拖欠工资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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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振东因没有支付工资予一名本地家务助理,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五月二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元。

  黄先生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该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为三千元,因此被起诉。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劳工处发言人强调欠薪罪行的最高刑罚,已由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提高至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新罚则於今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发言人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6年5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