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七题: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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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徖生福利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在二○○三年十二月告知本会,计划将《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议定书》」)延伸至香港,藉规管进出口改性活生物体(下称「LMOs」)(即任何具有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遗传材料新异组合的活生物体),加强保护本港的生物多样性。当局在去年四月表示,制定新法例以实施《议定书》的工作仍在进行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渔农自然护理署去年向农民(包括进行有机耕种的农民)分发含基因改造成份的木瓜种子和种苗,有否违反《议定书》所载的原则和规定;

(二) 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及其辖下部门有否参与上述的法例制定工作;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鉴於《议定书》订明任何国家出口LMOs,必须事先取得进口国的知情同意、提供LMOs不会对生物多样性和人类健康构成不利影响的风险评估报告、将LMOs如是明确标明及说明有关资料,政府会否参照上述的预先防范做法,考虑在本港实施基因改造食物强制性标签制度的问题;若会,有关的考虑因素为何;若否,理据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议定书》主要目标是藉着规管改性活生物体的进出口,防止进口改性活生物体对个别缔约国的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利影响。中国已签署及确认《议定书》,并於二○○五年九月起正式成为缔约国。我们亦已得到中央人民政府原则上同意,把《生物多样性公约》及《议定书》延伸至香港。假若制定中的法例获立法会通过,在完成其他必须的预备工作后,我们会正式请求中央政府完成有关手续,把《生物多样性公约》及《议定书》延伸至香港。

  《议定书》虽然仍未延伸至香港,但渔农自然护理署非常关注改性活生物体的转移、处理和使用,务求确保本港的环境自然生态平衡和能够维持生物多元化。在推动本地发展有机耕种时,该署会在引入种子作试种用途时尽力确保其不含基因改造成分,包括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确认,亦会主动进行抽检测试。是次在发现有关木瓜可能含基因改造成分后,该署已即时采取行动,销毁所有木瓜植株,并进行深入调查。所采取的措施符合《议定书》的基本原则。

(二) 由於《议定书》的条文主要是确保在转移、处理和使用改性活生物体时采取充分的措施以保护生物多样性,而并不涉及食物安全,故此并毋须将《议定书》的内容延伸至香港的食品安全法例。

(三) 根据《议定书》条文,有意越境转移并拟直接作食物、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应在出入境文件中明确标示其中「可能含有」改性活生物体,并表明不打算将其释放到环境之中。但此条文并不针对在入境以后,例如在批发和零售层面出售的基因改造食物,条文对这些方面没有约束性。

  就订立基因改造食物标签制度,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现正致力订立一套划一的标准,但不大可能在短期内完成该项工作。由於目前国际间并无就基因改造食物的标签达成共识,政府需要与业界和各方人士商议后,才能决定香港是否有需要实行强制性基因改造食物标签制度。但政府会与业界合作,研究制订一套自愿标签指引,帮助业界就基因改造成分作真确的声称。



2006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