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会四题:《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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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的答覆:
问题: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当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下称专员)经调查后认为某资料使用者违反了该条例内的规定或保障资料原则,可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以纠正违例行为。该资料使用者只有在违反该执行通知的情况下才属犯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不会全面检讨该条例,以及考虑赋予专员权力,对严重违反保障资料原则的人士直接提出检控;及
(二)会不会向专员增拨资源,以增添人手,主动调查怀疑违反该条例的个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自《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在一九九六年生效以来,我们一直和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专员)紧密联络,就如何改善条例,以解决执行条例时遇到的困难作出检讨。专员现正检讨应否将违反保障资料原则订为罪行。当专员完成有关检讨,向本局提交详细的建议,我们会研究建议是否可行。在审核有关的建议时,我们会考虑其他地区的私隐法例如何处理违规问题、有关违规情况的严重性、违反保障资料原则个案是否有上升的趋势等。
(二)专员已设立一套行之有效并具成本效益的制度,追查可能违反条例的个案,然后决定是否会作进一步调查。专员通过不同途径,例如传媒报道、投诉、市民举报等,得悉有资料使用者可能违反条例的规定,并会视乎事件的严重性,立即展开主动调查;又或先进行循规查察,然后决定是否作出正式调查。
在二零零四和二零零五年,专员分别处理了1,085宗和1,140宗投诉,进行了63次和139次循规查察,以及作出了39宗及24宗正式调查。
专员如需要增添人手,加强执法工作,可按资源分配工作的程序向政府提出申请。
完
2006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