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二读《二○○六年运货货柜(安全)(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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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鹖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辩论《二○○六年运货货柜(安全)(修订)条例草案》时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二读《二○○六年运货货柜(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为使《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得以在香港实施,我们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制订了《运货货柜(安全)条例》,并於二○○一年五月制订四条附属法例。国际海事组织在一九七二年通过该公约,目的是透过统一货柜测试、检查和批准的标准,和订明货柜维修、检验和控制的程序,确保搬运,堆垛或运输货柜时的安全。自从制定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之后,本地货柜业的营运情况有转变。条例草案旨在修订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以处理少数剩余问题,令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生效。

  条例草案主要包括四个范畴的修订。第一,条例草案会扩展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以求有关批准货柜,及有关批准货柜检验程序的条文,涵盖任何地方生产的货柜。至目前为止,海事处发出的批准只适用於香港制造的货柜。由於香港现时没有货柜制造业,而内地则是主要的货柜生产地,所以我们有实际需要扩大批准的适用范围,涵盖香港以外地方生产的货柜,以便履行公约下的国际义务。

  第二,条例草案会将批准货柜的职能全部委予由海事处处长委任的获授权人,海事处则会专注执行法例。

  第三,条例草案订明在何种情况下货柜拥有人,受托保管人或承租人须移除该货柜的安全合格牌照。装在货柜上的安全合格牌照证明该货柜已获批准。如货柜经过改装以致原本的批准不再有效,或者货柜已不再投入服务而又没有妥善保养,又或者就该货柜发出的批准已失效,则货柜拥有人,受托保管人或承租人必须移除该货柜的安全合格牌照。

  第四,条例草案会赋权海事处处长藉宪报刊登的公告,指明在申请批准货柜检验程序时须一并递交的资料和文件。

  主席女士,条例草案得到本地航运业的支持。我希望本会能早日通过条例草案。多谢主席。



2006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