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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已有法例惩治欺诈和失实陈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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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发言人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强调,现时已有法例惩治任何人士包括发展商欺诈和失实陈述的行为。

  发言人在回应传媒查询一名置业人士投诉被发展商所发放的资料误导而购入一项物业时作出上述的表示。发言人说∶「根据《盗窃罪条例》(第210章),欺诈行为属刑事罪行,违例者可被检控。」

  他说∶「在民事责任方面,按照普通法,如失实陈述构成诈骗,可能需要因欺诈的损害作出赔偿。」

  发言人说∶「上述现行法例有关条文,针对涉及失实陈述及欺诈行为的交易的对象是所有人士,而无分发展商、小业主或买家。」

  此外,依据《失实陈述条例》(第284章)第3(1)条规定,凡任何人作出失实陈述诱使另一人订立合约,即使该失实陈述并非欺诈地作出,该人亦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除非他可证明他有合理理由相信,而且至立约时他仍相信所陈述的事为真实,则作别论。

  同时,《失实陈述条例》(第284章)第2条亦规定,凡任何人在别人向他作出失实陈述后订立合约,而该失实陈述已成为合约中的一项条款或该合约已履行,他在符合第284章的规定下或有权撤销合约。

  发言人说∶「所以不论卖方是发展商或二手物业业主,若证实以欺诈或失实陈述的手段出售其物业,都已经可以根据上述法例受到制裁。因此,我们认为没有需要就发展商的欺诈或失实陈述行为另立法例。」

  发言人提醒市民,置业不是一项简单的决定,买卖双方均需承担合约的法律责任和不履行合约的后果。他说∶「欲置业人士不能掉以轻心,作出仓促的决定。他们必须认识自己作为置业者的权利和责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例如详阅买卖合约的条款,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他续说∶「欲置业人士应该慎重考虑本身的负担能力和实际需要,并参考市场上类似物业的实际成交价。在这方面,市民可翻查在土地注册处已登记的类似物业成交纪录。有需要时,他们应寻求专业意见,例如就物业价格向专业测量师查询,以求在签署买卖合约前,尽量保障自己的利益。」

  发言人指出,政府采取了三管齐下的方式,务求在加强教育物业准买家知悉其责任和保障置业人士权益,及须维持有利营商的环境之间取得平衡。

  他解释说∶「地产建设商会自二零零一年起实施了一套业界自我规管的制度,要求其会员在出售未建成住宅物业时遵守商会发出的指引。商会在去年再公布了更详尽的指引,以进一步完善机制。」

  他说∶「消费者委员会与地产代理监管局正联手编制一份置业事项清单,以提醒购买新楼的人士须留意的事项。」

  他说∶「政府已要求地产代理监管局加强一手楼盘的执法行动,和改善地产代理的操守和专业水平。另一方面,地产代理监管局正致力提升牌照试的深度,以确保考获牌照的新入职地产代理都是高质素的从业员。」

  发言人补充∶「政府会继续联同消费者委员会及地产代理监管局,定期与地产建设商会会面,寻求进一步改善售楼安排的空间,以及确保自我规管制度能切合消费者的需要和业界的运作情况。」



2006年4月2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