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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司司长在基本法研讨会致辞全文(只有中文)(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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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务司司长许仕仁今日(四月二十二日)早上在基本法颁布十六周年研讨会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黄(富荣)主席、郑(坤生)副主任、梁(爱诗)副主任、范(徐丽泰)主席、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大家好。我今天很高兴出席《基本法》颁布十六周年研讨会。今次研讨会有多位来自内地和本港的学者和专家出席,与在座各位一起讨论如何加深认识国家体制和《基本法》。这个机会实在十分难得。

《基本法》在一九九零年四月四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至今已有十六年。《基本法》是特区的宪制性法律,它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些重要的方针以法律形式明确订明,而且将这些方针具体化及制度化。所以,香港市民加深对《基本法》的认识,以及把握《基本法》所提供的基础在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是非常重要。

自回归以来,特区政府和民间组织,一直携手向市民推广《基本法》,并且取得不错的成效。政府在二零零四年底进行的调查显示,市民对《基本法》认识持续增加。该次调查发现,有88%的受访市民表示对《基本法》有相当或一些认识及听过《基本法》。其中表示对《基本法》有相当或一些认识的市民,由二零零零年的25%上升到二零零二年的48%,再上升到二零零四年的51%。而超过九成的市民知道按照《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并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

不过在另一方面,基於历史和其他因素,有些市民对国家的认识仍较为有限。所以我觉得今天的研讨会十分有意思,因为可以让大家有机会多点了解国家的体制。事实上,「一国两制」的方针是考虑到国家和香港的历史背景和实际情况而制定;而《基本法》则是根据国家宪法制订。所以要加深认识「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我们必须了解国家的体制,明白「一国」和「两制」的意义,以及特区作为地方行政区域,与中央的关系。

首先,我希望谈一谈国家的体制。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全国只有一个中央层面的政府和立法机关,只有一套宪法和法律通行全国。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而宪法规定,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在地方层面,宪法规定国家设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和县等多个层级的行政区域。这些行政区域,均隶属於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它们的权力都来自中央授权。

显然易见,中国的体制与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十分不同。联邦制国家通常是由有独立性的州或省联合组成。一般来说,除了统一的联邦宪法和政府外,联邦成员亦有自己的宪制、行政和立法机关。联邦成员所拥有的权力,可能在联邦成立之前已经拥有,并非由联邦授予。

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回归后,成为国家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成立的宪制基础是国家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该两条条文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而全国人大可以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在这个基础下,香港特区的成立是由中央决定,而特区内的各种制度,由全国人大决定。故此,作为国家的一个行政区域,香港特区的根本权力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亦即全国人大授予的。经常提到的一个论点,即先有「一国」,后有「两制」,亦是建基於这宪制安排的。

接下来,我会说一说中央与特区的关系。正如我刚才提及过,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域并没有自身固有的权力。因此,虽然中央透过制定《基本法》将高度的自治权授予香港特区,但香港特区作为一个行政区域,我们所行使的权力是建基於中央对特区的主权及中央对特区的授权。《基本法》中不少条文,都体现了中央对特区的主权。我会用几个例子说明这一点。

首先,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外交和防务的管理由中央负责。外交事务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接触和互动。特区作为国家的构成部分,本身并没有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就提及,外国在特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而国家在其领土派驻军队,是为了保持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因此中央设有驻港部队,负责香港特区的防务。这是国家在香港特区行使主权的重要象征。在这方面,《基本法》亦订明外国军用船只或外国国家航空器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

第二,根据《基本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中央人民政府有权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三、《基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於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该法律的失效,无追溯力,亦自回归以来并没有发生过有法律被发还的情况。

第四个方面是《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属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对《基本法》的修改,均不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相抵触。中央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根据《基本法》的序言和总则,包括以下多项:在香港特区实行「一国两制」,不在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授权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任何违背这些既定方针政策而对《基本法》作出的修改都是不能通过的。这些规定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不会因为对《基本法》作出修改而有所改变,保障了「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完整性。

全国人大对《基本法》所拥有的解释权和修改权,是在「一国两制」下的宪制秩序,也充分反映中央对特区宪制设计和实施的主导性角色。

此外,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范畴是政制发展。政治体制是特区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宪制上,中央有权也有责任监察香港的政制发展。《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亦说明二零零七年以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分别报人大常委批准或备案,因此中央就特区政制发展有最后决定权,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亦反映宪法下的宪制秩序。

我刚才提及不少《基本法》中体现中央主权的有关规定。但另一方面,只要我们将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与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或者和其他国家的自治地区的自治权比较一下,就不难发觉香港特区其实拥有十分高度而广泛的自治权。

我国有部分民族自治地区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享有自治权。这些自治权主要包括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实际情况,在自治地区制订自治条例;并可自主地安排使用本地的财政收入、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议、文化和教育事业、组织本地维持治安的公安部队,以及使用当地的语言等。

而在其他国家,一般来说,地方政府所能管理的多是地方性的事务;有关税收、贸易和发钞等事项都由中央管理。法院没有终审权,而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亦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在美国、加拿大和澳洲的省或州,均没有自己的货币和金融管理机关。

相比之下,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比上述的自治地区大得多。我们的行政机关拥有广泛而实际性的行政管理权。特区政府可以自行发钞,决定金融、货币、贸易、文化、劳工、福利等多方面的政策和法规。特区更可保持财政独立,既不用向中央缴税,亦可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此外,特区的法院更享有终审权。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其他普通法区的法官可参与我们终审法院的判决。现在我们有从英国、澳洲及新西兰来的法官,参加终审法院的工作。这延续了香港与其他普通法区的联系。

还有一点我想特别提出的,是特区所拥有的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利。《基本法》第七章规定,特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下,特区政府可与外国签订包括司法互助、互免签证等双边协议;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特区政府亦可签订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回归以来,特区政府已在中央授权下签订了超过九十份这类协议。这些协议对於特区保持国际金融、商贸及航空等中心的地位十分有帮助。

在参加国际组织方面,特区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了超过一百九十个不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组织(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成员身份,参加了超过二十个以国家为单位的组织(例如世界徖生组织)。我们可以说,世界上几乎所有大城市当中,没有一个如香港特区一样拥有上述参与对外事务的权利。由此可见,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与其他地区的自治相比,实在是广泛得多。

「一国两制」是史无前例的宪制安排。在回归前,可能有人对於《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落实感到悲观,怀疑香港赖以成功的各种制度能否顺利过渡到新的建制之下。到了今天,香港已回归祖国接近九年。《基本法》在中央和特区政府的努力下得到全面落实。事实证明,香港虽然经历了许多的挑战,但依然在《基本法》为特区所奠定的基础上保持繁荣和稳定,而且更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长足的发展。

回归后,市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我们继续拥有良好的营商环境、世界一级的物流和专业服务、闻名国际的金融市场、独立的司法制度和高效率的行政机关。透过落实《基本法》,我们将「一国两制」这个史无前例的构思实践,国际社会亦对香港回归后的发展,以及《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实施表示认同。

我希望大家好好珍惜「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为我们带来的各种灵活性,好好运用《基本法》赋予香港的高度自治权。不过,我们在行使中央授权的高度自治权时,亦要紧记香港是国家的一部分,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地区。作为特别行政区,我们的权力均来自中央授权,故此我们除了要珍惜「两制」外,必须明白「一国」的重要性,并且在某些重要的课题上,例如政制发展,要理解香港是有必要与北京配合才能取得进展的。

在未来,香港特区会面对各种的挑战及机遇。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特区一定可以把握在《基本法》和「一国两制」下所提供的优势,继续发挥其独有的角色,为国家的未来发展作出贡献。



2006年4月2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1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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