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床位寓所业主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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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今日(四月十九日)因违反《床位寓所条例》第6(a)条,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於二○○二年十一月向深水桋北河街一单位业主发警告信,要求他为单位内经营的床位寓所申请牌照或停止经营该床位寓所。

  牌照事务处人员於二○○三年四月再巡查该单位时,发现单位内有八间小房间,合共提供二十六张床位,在没有豁免证明书或牌照情况下,其中十五张床位已租出或拟租出用作住宿。一名在场的住客承认以月租形式租住床位。

  该单位业主其后被控将该处所用作某用途,或准许或容受他人将该处所用作某用途,以致使该处所成为就他所知是不符合《床位寓所条例》第5(2)条所指明的任何条件的床位寓所。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床位寓所属刑事罪行。

  他重申,该署不会姑息无牌床位寓所,并会加强行动,以确保所有床位寓所符合标准,并已获发牌照,以保障住客的安全。

  发言人呼吁市民向牌照事务处举报非法床位寓所,该处电话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6年4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