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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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四月十八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共两名员工逾港币87,000元的强积金欠款。另外,积金局今天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逾港币32,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苏元成经营水源因拖欠其两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87,293.46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Court Jonathan William trading as Linbeck & Rausch (HK) Lighting Consultants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2,601.6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区域法院港币930元及审裁处案件为港币170元。



2006年4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