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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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四月十一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68名员工港币30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长景国际有限公司经营好运大酒楼,因拖欠其68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03,543.50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港币930元予积金局,作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



2006年4月1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