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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署发言人表示,《2006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今日(四月七日)刊宪,有关《巴塞尔禁令》的条例部分会即时生效。
《巴塞尔禁令》适用於由已发展国家,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欧盟成员国及列支敦士登(受禁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危险废物。受禁国家的名单於条例的新附表九内列出。
《巴塞尔禁令》其中一个主要目的是要减低从已发展国家输出危险废物到发展中国家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发言人说:「《废物处置条例》的新条款清楚表明环保署会拒绝从受禁国家输入危险废物的许可证申请。」
「根据现行《废物处置条例》的规定,凡输入或输出任何危险废物须持有由环保署署长所签发的有效许可证。」
他补充说:「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开始,我们已透过拒绝签发从受禁国家输入危险废物的许可证申请,以行政方式实施《巴塞尔禁令》。」
任何人士在未持有有效许可证下,在本港输入或输出危险废物,即属违法,初犯最高可被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第二次及其后再犯最高罚款是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表示,环保署在多个口岸实施严厉管制,致力打击非法跨境移运危险废物的活动,及堵截从受禁国家非法输入危险废物。就此,环保署於二○○四年至二○○五年间,共作出了五十三次相关的检控。
他说:「我们认为今次修订,为管制跨境移运危险废物提供法理依据,同时给国际社会一个强而有力的信息,表明香港对共同执行《巴塞尔禁令》的决心。」
透过这次修订,《废物处置条例》内用作界定受进出口管制废物种类的两个附表,即附表六和七,亦因应《巴塞尔公约》的最新要求而有所更新。
从事废物贸易人士和出入口商应参考新的法例要求,拒绝接受或参与任何由受禁国家输入危险废物的订单。
有关规管的资料可参考环保署网页 http://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wiec.html
市民亦可致电环保署热线二七五五 五四六二查询。
完
2006年4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