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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署回应申诉专员关於医疗收费减免机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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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福利署(社署)发言人今日(四月六日)表示,大致接纳申诉专员在报告中对改善医疗收费减免机制的建议,但强调在处理医疗收费减免申请时,必须考虑非经济因素,以确保弱势社群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

  发言人表示,社署及医院管理局(医管局)认同必须审慎管理公帑的原则,确保医疗收费减免机制能帮助真正有需要的人士,因此已实施报告中大部分对改善医疗收费减免机制的建议,包括:

1.加强查核机制,所有因非经济因素而获减免的个案须呈交主管覆核;
2.所有新处理的个案,包括批核医疗收费减免个案,须於五个工作天内呈交主管审阅;
3.服务单位须每六个月随机抽样覆核百分之一的医疗收费减免个案;
4.提醒医务社工小心查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至於申诉专员报告中的其他建议,社署会与医管局进一步研究其可行性。

  社署会与医管局经常就机制作出检讨,及更新前线医务社工的工作指引。最近更新的工作指引,当中包括大部分申诉专员报告中所提的建议,已於本年三月二十九日向前线社工发出。

  发言人强调,社署与医管局不会安於现有机制,社署与医管局一向十分重视医疗收费减免机制,并不断寻求改善的地方。

  发言人同时表示,医疗收费减免机制是为协助弱势社群获得所需的医疗照顾而设。故此有关机制必须要能於方便病人得到服务及善用公帑两者中取得平衡,使病人不会因为繁复的审查程序而放弃接受适当的治疗。

  发言人说:「为确保弱势社群不会得不到适当的医疗照顾,在处理医疗收费减免申请时,除了考虑经济因素外,亦必须考虑社会(非经济)因素。」

  「一些特殊个案,虽然未能附合经济因素,社工会因应个案的实际情况及困难,考虑减免医疗收费。这些人士包括精神病康复者、残疾人士、长期病患者及长者。」

  就报告中所援引的个案,发言人表示社署并不认同报告所指社署把有关问题「随意了结」及「掩饰」,并就个案解释如下:

以非经济因素豁免收费

  申诉专员援引的个案为一名精神病康复者,需长期覆诊。在处理这案时,医务社工A在疏忽下错误理解病人的每月收入,以经济理由批出三个月的豁免收费,涉及实际金额$124。

  经医务社工B发现问题后,单位主管及助理福利专员覆核有关申请,评定医务社工A在记录病人的财政资料时有疏忽之处,并对其作出训示。但考虑到病人当时的精神状况,有足够非经济理由豁免病人收费,以鼓励病人继续接受治疗。但医务社工B却认为病人提供虚假资料,应报警惩处,并作出投诉。

  在接获投诉后,有关的单位主管及助理福利专员已按指引作出详细调查,最后确立案中病人没有涉及蓄意欺诈,而医务社工亦已根据其专业判断及详细考虑到病人当时的精神状况而批准豁免收费。

  社署处理此个案并无掩饰之处,总部及地区福利办事处已依据既定的指引调查及处理有关投诉,并对犯错的员工作出适当的训示。

处理$7000以上减免申请

  就报告中提及医务社工可能发出两张医疗收费减免证明书,以豁免超过$7000的医疗收费减免申请,藉此绕过医务社工只能批核$7000以下个案的权限。社署并没有足够资料查证此案,但在现行机制中,已有相关的工作指引,指示医务社工处理涉及$7000以上医疗收费减免申请的批核程序。而医管局亦有相关的会计系统查核超过$7000的减免个案。

没有病人签署的减免申请

  就报告中指,在缺乏申请人签署申请下,医务社工仍会向申请人发出医疗费用减免证明书。社署重申,这安排只为处理一些特殊个案,例如一些须即时接受治疗的精神紊乱病人,他们不会,亦没有能力向医务社工签署减费申请,社工往往须主动为这些病人提供医疗收费豁免,以鼓励他们接受适当的治疗,以免他们作出危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对於其他一般的精神科病人,若他们愿意接受治疗,医务社工会依照工作指引,考虑其经济及非经济状鶪而批核其减免医疗收费申请。

  发言人重申,支持申诉专员建议改善医疗收费减免机制的方向,并会与医管局致力防止减免机制不会被滥用。



2006年4月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