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雇主及两名公司董事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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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雇主及两名公司董事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简称《条例》),今日(四月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被罚款港币131,500元。

  德信建筑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06388389)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9月至12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7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8,000元,其余6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20,000元 。

  振宇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9896242)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在2004年7月至2005年3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3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8,000元,其余12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38,000元 。

  通宝巴士管理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0642018)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在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期间,没有依照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0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8,000元,其余9项控罪各罚款港币3,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39,500元 。
 
  毕鉴明经营的兴东茶餐厅(商业登记号码:30441775)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在2004年6月至8月期间,没有依照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6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其余5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6,000元 。

  另两名被告陈传伟及符玉芬,为旭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20795324)的董事,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管理运作。被告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及第44条,控罪指两名被告在2004年4月至5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两名被告分别承认两项控罪,第1项控罪各罚款港币6,000元,另1项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两人合共被罚款港币18,000元 。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代十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港币128,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讯中,三名与讼人,振宇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张添祥经营聚富轩饭店及世通工程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6,645.86元、21,468.61元、3,955元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两名与讼人,包括刘瑶琳及李秋兰经营溢升工程公司及宏盛针织实业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8,670.66元及7,300.2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70元、180元、120元、180元、及240元。



2006年4月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