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欢迎与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设性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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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务局发言人今日(四月一日)宣布,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会)已就香港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二次报告发表其审议结论。

发言人说:「政府欢迎委员会赞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撰写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二次报告时所进行的谘询工作。我们乐见委员会欣赏与政府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代表团就委员会所提出的书面及口头问题提供了详尽的回覆。」

  委员会就该报告於三月二十及二十一日举行审议会后,於三月三十一日(纽约时间)发表审议结论。由民政事务局常任秘书长林郑月娥率领的十人代表团在纽约出席审议会,解答委员会就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情况所提出的问题。

  发言人说:「委员会在审议结论中赞扬香港在一些重要范畴的工作,当中包括协助少数族裔社群、推广种族和谐、推动反性倾向歧视、引入行政措施评估有关面临递解出境的声称遭受酷刑对待的人士的投诉,以及在打击家庭暴力方面的措施。这些评论反映委员会肯定我们在维护本港人权方面的努力和成效,我们对此表示欢迎。」

  审议结论亦包括委员会对一些议题的关注和建议,发言人认为应在适当的背景下理解这些议题。

  发言人说:「政府非常重视及尊重委员会及其意见。只要有关建议是可行、实际、为香港所能负担,以及符合本地情况的,我们均会全面或部分落实该些建议。」

  「话虽如此,但联合国公约监察机构所作的建议并非国际法律,故此并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是属於规劝性质。我们十分感谢委员会善意地向我们作出建议,但特区政府对社会的有效管治及广大市民的福祉负有最终责任。我们必须依据现实环境和情况作出适当的判断,并依此行事。基於这个大前题,我们与委员会在实施其个别建议方面或会略有分歧。」

  发言人说政府在委员会多次建议在香港成立一个独立的人权机构这议题上,亦采取相同立场。

  「我们注意到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关注及建议。但是,我们认为香港现时的人权架构 - 包括法治、司法独立、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现有的三个人权机构,即平等机会委员会、申诉专员公署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以及一个自由和高度警觉的传媒体系 - 已为特区的人权提供足够的保障及支援。所以,我们认为并无需要设立另一个人权机构,亦没有计划和时间表在短期内成立有关机构。」

  在回应委员会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处理针对警察的投诉时,发言人说:「负责调查投诉警察个案的投诉警察课,其运作是完全独立於香港警务处的运作及支援的。而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警监会)是一个由来自社会不同界别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紧密监察和覆检投诉警察课所调查的个案。警监会具有足够资源,以确保每一个投诉个案的调查过程都是透彻和恰当的。投诉警察课须回应委员会就调查个案提出的质疑,并须於委员会要求下重新作出调查。我们现拟逐步将警监会转为法定组织,并正准备有关的立法建议。」

  发言人说:「至於委员会对公约第二十五条(丑)款的关注,我们维持此立场:英国政府就该条款可能要求在香港设立经选举产生的行政会议或立法机关,保留不实施该条文的权利。我们虽然十分尊重委员会,但我们极不同意委员会认为此保留条文应在引入立法会选举时已经终止的意见。我们坚决认为此保留条文依然有效。」

  有关香港政制发展和民主进程,发言人说:「中央及特区政府均致力按照《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零零四年四月的《决定》,推动政制发展,以达至最终普选的目标。」

  「政府去年十月就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选举安排提出的建议方案,本可大大在增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选举的民主成分,使香港的政制发展向前迈进一大步。虽然该建议方案得到大部分社会人士及超过半数立法会议员的支持,可惜却未能按照《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规定,取得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支持。」

  「香港的选举制度须根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零零四年四月所作的《决定》制定。我们的选举制度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与公约适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并无任何抵触。」

  发言人补充:「政府完全明白公众对普选的诉求。去年十一月,行政长官率先透过策略发展委员会(策发会)展开有关普选路线图的讨论。策发会计划於二零零七年年初就有关讨论作出结论,并希望以此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基础。」

  至於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发言人说根据《基本法》第15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须征询其所属的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发言人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对《基本法》进行解释时,都依照此要求。无论如何,该三次释法均与公约适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无抵触。」

  当局知悉委员会大致倾向以清晰的法律架构来保障人权的做法。发言人说:「政府已经向立法会提交草案,以规管执法机关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在草拟法例时,我们已考虑了有关方面最新的人权法制。」发言人继续:「另外,我们的种族歧视条例草案的草拟工作亦已接近完成,而我们亦会就家庭暴力条例进行检讨。」

  委员会对传媒人士遭受恐吓及侵扰,以及立法会议员遭受滋扰表示关注,发言人向市民保证警方已依法全力跟进个案,而这些事件没有显示影响到香港的言论自由。

  至於委员会称特区政府并未就此课题提供资料,发言人解释,由於委员会是在审议会上作出有关的要求,政府未能赶及在审议结论发出前提供有关资料。发言人补充:「我们随时准备向委员会提交所需资料。」

  委员会也关注到香港居民在内地遭扣留。发言人说香港特区政府会继续运用与内地机关的通报机制,即时通知受扣留者在香港的亲属。该机制自二零零一年畅通运作,香港与内地有关单位会定时检讨该机制,确保它能应付受困之香港居民的需求。

  关於家庭暴力问题,发言人注意到委员会欣赏各有关政府部门一直作出的努力。发言人补充:「我们可向委员会保证,本港会透过跨界别合作、加强警务人员应付家庭暴力事件的训练课程,及为受害人及施虐者提供支援服务,全力打击家庭暴力。」

  根据《基本法》3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适用於香港的六条主要人权公约之一,香港须就公约提交报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於二零一零年提交其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三次报告。政府将会在报告内就委员会今次的提议作详细回应。发言人说:「期间,我们会配合委员会的要求,於年内提供某些方面的进展资料。」

  民政事务局将於短期内将审议结论上载民政事务局网页,及将副本送交司法、立法及行政机构。传媒代表及市民亦可由即时起,向新闻处当值新闻主任或民政事务局新闻组索取审议结论副本。



2006年4月1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23时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