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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通过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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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今日(三月二十九日)通过《2005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和进口废物的处置实施法例管制,并在《废物处置条例》中列明禁止从已发展国家输出危险废物的国际禁令(称为《巴塞尔禁令》)。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今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条例草案时指出,条例草案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医疗废物的管制实有必要尽快推行。

  管制计划主要包括五个部分:

一) 设立法定发牌制度,规管所有医疗废物收集商和处置设施营运者;

二) 规定医疗废物产生者必须妥善管理医疗废物,并须委托持牌医疗废物收集商把这类废物送往持牌的处置设施处置;

三) 颁布工作守则,为医疗废物产生者及废物收集商就管理医疗废物提供指引;

四) 实施运载纪录制度,以记录医疗废物从源头运到处置设施的过程;以及

五)  指定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理中心)为处理医疗废物的设施,并向使用此设施的人士征收处置费用。

  条例草案会界定何谓医疗废物,以及对医疗废物收集商和处置设施的营运者实施发牌管制。条例草案为赋权法例,当条例草案生效后,管制计划的详情会列载於新制订的《废物处置(医疗废物)(一般)规例》内。

  当局曾就建议使用处理中心处理医疗废物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该评估报告的结论是焚化医疗废物合乎环境原则及安全,处理中心亦配备足够设备,符合严格的废气排放标准。
 
  为减轻当地居民关注,当局建议向葵青区议会定期提交处理中心监测报告,及聘用独立评估专家,就监测结果向区议会提供专业意见。

  假若有关规例获得通过,当局预计於二○○七年中正式实施医疗废物管制。

  除了医疗废物管理外,条例草案亦建议管制入口废物的处置,及为实施《巴塞尔禁令》提供法理依据。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表示,任何人如未经环境保护署署长事先授权而弃置进口非危险废物,即属违法。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他已尝试所有其他可行的循环再造途径或所有把废物运回来源地的方法,但不成功,才会获得授权。

  任何人在未获事先授权而在本港弃置进口非危险废物,初犯最高可被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第二次及其后再犯最高罚款是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环保署发言人说:「自一九九八年开始,环保署署长已藉行使其批准或拒绝签发输入废物许可证的权力,以行政方式在香港实施《巴塞尔禁令》。」

  条例草案清楚把《巴塞尔禁令》纳入《废物处置条例》内,这会给国际社会发出强而有力的信息,表明香港执行《巴塞尔禁令》的决心。



2006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