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动议修订《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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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修订《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条例》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通过印载於议程内的议案。

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信保局)在1966年根据《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条例》成立,为本港货品及服务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减低出口商因商业或政治事故而未能收到款项的风险,从而促进本港的出口贸易。

《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条例》第18条订明,政府须就信保局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作出担保。该条例第23条亦订明,信保局根据保险合约所负的或有法律责任,在任何时间不得超过立法会藉决议而厘定的特定款额。现时信保局的或有法律责任上限为125亿元。

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为止,信保局承担的或有法律责任总额为117亿1,200万元,即达现有上限的93.7%,信保局因此向政府建议把或有法律责任上限提高25亿元,即增至150亿元,以配合信保局未来数年的业务增长,确保其继续有效促进出口,政府同意信保局的建议。

我想强调,或有法律责任是指信保局在任何时间就其发出所有保单的最高负责总额,实际上信保局的赔偿数字远远低於或有法律责任上限。例如在2004/05年度,信保局的赔偿总额仅为3,389万元。在发展业务时,信保局会继续恪守审慎承保及管理风险的原则。

主席女士,我谨此提出议案。



2006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