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金局代二十一名雇员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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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三月二十九日)代二十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十一名雇主追讨港币21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讯中,三名与讼人,振宇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伟明钢铁工程有限公司及正洋发展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0,820.94元、26,862.13元及6,050.6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八名与讼人,包括嘉明工程有限公司、诚德工程有限公司、宏盛针织实业有限公司、梁锦华前经营达明工程有限公司、晖英有限公司、方振兴、江国安及蔡茂雄经营永纶建筑工程公司、吴炳及南丰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5,641.58元、33,499.79元、24,832.16元、18,301元、14,490元、9,007.94元、7,821.15元及3,942.5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70元、330元、90元、160元、160元、130元、170元、200元、190元、140元及190元。

  较早前,正洋发展有限公司曾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八项拖欠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16,000元。



2006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