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动议修订《2006年公众徖生(动物及禽鸟)(禽畜饲养的发牌)(修订)规例》的发言全文
******************************

  以下是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修订《2006年公众徖生(动物及禽鸟)(禽畜饲养的发牌)(修订)规例》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以我名义提出的议案,修订《2006年公众徖生(动物及禽鸟)(禽畜饲养的发牌)(修订)规例》,令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渔护署署长)可发出豁免许可证,容许继续饲养在禁止散养家禽法例生效前已被作为宠物饲养的指明禽鸟,包括鸡、鸭、鹅、鸽和鹌鹑。

  有鉴於本年二月一日本地一个住户饲养的散养家禽证实感染H5N1病毒,显示这类散养家禽活动对公众健康构成极之严峻的威胁,政府当局在二月八日将《2006年废物处置条例(修订附表4)公告》及《2006年公众徖生(动物及禽鸟)(禽畜饲养的发牌)(修订)规例》刊宪,并於二月十三日生效,禁止在香港散养家禽。

  法例生效后,有少部分市民公开表示他们饲养的家禽是宠物而并非作食物用途。而立法会为有关附属法例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大部分委员也认为应为有关的宠物家禽提供特别的安排。政府当局在详细考虑有关意见后,也体恤该些市民和他们的宠物之间的感情,理解他们希望可以饲养他们的宠物至终老的心情。

  因此,我今天提出修订动议,修改《2006年公众徖生(动物及禽鸟)(禽畜饲养的发牌)(修订)规例》。有关人士如能向渔护署署长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有关的家禽在禁止散养家禽法例生效前已被作为宠物饲养后,可获渔护署署长考虑给予豁免许可证。渔护署署长可根据就豁免许可证施加的条件,派员到有关处所巡查,以确保有关的生物安全措施和其他相关的条件已被遵守。如有关条件被违反,豁免许可证可被撤销。

  有关的修订已获得相关小组委员会的支持,希望各位议员支持这项议案。

  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