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及科技局局长谈《2006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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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首读和二读《2006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后,与新闻界的谈话全文(中文部分):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我刚动议就《2006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进行首读和二读。大家都知道,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版权拥有人的保障,同时照顾版权使用者的需要,特别是教育界的需要。条例草案亦建议放宽对使用平行进口作品的限制,这主要是回应商界和一般消费者的诉求。条例草案亦同时加强执法方面的成效。

条例草案是经过超过两年的广泛谘询才制定。由於条例草案中的许多建议,都与市民息息相关,所以我们特别印制了一本小册子,以比较浅白的方法和一些较为生动的日常生活事例解释草案内容,让蒥民阅读。小册子会於网上发表,大家可合法下载,亦会於各区民政事务处派发,供大家索阅。

我们相信在立法会的审议过程中,仍然会继续收到很多意见,包括不同界别的意见,亦包括蒥民大众的意见,我们很乐意听取这些意见。如果有需要及符合社会整体利益,我们会考虑就条例草案作出修正。我们认为该条例草案非常重要,因为可确保香港继续在版权保护方面维持在高国际水平,以及在多方面配合社会、教育及科技的发展。

记者:有关与教育界磋商有关影印数量的问题....?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我们在条例草案引入新的刑责,如果商业使用者或一般机构定期或频密复制几类印刷品,包括报刊、书籍、期刊等等,会触犯刑事罪行,但该刑责并不适用於教育机构。这项建议基本上获得教育机构欢迎,但同时我们知悉出版界,特别是书籍出版商对豁免教育机构表示关注,所以我们将会与教科书出版商商讨,研究如何回应他们的关注,包括积极协调教育机构,特别是政府学校或受政府资助的学校,与教科书出版商签订容许有限量复制教科书的特许协议,有关安排类似现时很多机构,包括政府与报刊商所签订容许合法复制有限量报章的特许协议。

记者:至於私营的学校..?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有需要时我们会处理。现时条例草案建议牟利的教育机构不会获得豁免,因为基本上我们希望平衡书商的合理要求,营利机构不应获得豁免。

记者:非牟利的学校可获豁免,政府资助的学校可否获豁免?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政府资助的学校也纳入豁免范围,基本上政府资助的也是非牟利学校。

记者:有关影碟出租和科技保护方面,有否担心新条例实施后会影响市民租碟和租碟店的经营?有关游戏机破解技术方面,会否影响市民一些现有的权利?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这是两个问题。有关租赁权的问题,我们希望平衡版权拥有者,例如唱片和电影的版权拥有者的合理保障,同时我们亦绝不希望窒碍租赁店的经营和发展。所以,我们在修订条文提出,第一,现有的存货不受影响,第二,我们亦会要求版权拥有者,尽快制订特许协议,包括一站式的特许协议,方便租赁店继续经营。另一方面,我们亦知悉有些版权拥有者,担心有滥用的情况,将一些书刊,特别是漫画书供人随便参阅,作为另类经营,例如一些茶室提供很多书籍供人阅读。我们将会和业界讨论,考虑是否在法例上可以减少滥用,堵塞漏洞。另外,有关改机方面,基本上已引入新的刑事和民事条文,但我们亦在条例草案清楚指出,若改机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可以收看另一个地区的影片或电影,或主要的目的是容许这些机可以收看合法的平行进口,也可获豁免。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英文部分)





2006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