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八题:家庭主妇纳的退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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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并没有纳入家庭主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海外国家及地区如何保障家庭主妇年老时的生活;若然,详情为何;及

(二) 会否把家庭主妇纳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大部分国家都没有专为家庭主妇而设的退休保障计划。然而,现行退休保障计划中的措施或可惠及她们。

  加拿大和瑞典实行夫妇可共同分享退休金。在实行划一退休金计划的英国和荷兰则抵免照顾家庭或子女期间之供款,即家庭照顾者因照顾家庭而没有工作的期间都计算入退休金总供款期内。

  少数国家,如美国和日本,则会根据公共退休金投保人的供款记录,向投保人的配偶提供退休保障。

  在欧洲和北美,大部分与收入挂勾的保障计划都有遗属受益保障,容许丧偶者继续领取其已故配偶的退休金。

  加拿大和澳洲实行最低退休金保证计划,所需支出来自政府一般收入。受益人都需要接受收入审查,确保资源只用於缺乏退休保障人士,类同香港实行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另外,香港六十五岁或以上的长者可申领大致无须入息审查的高龄津贴。

(二) 据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提供资料,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是一项以在职人士为基础的退休保障制度,除法例订明的获豁免人士外,所有就业人士均须参与。非在职的家庭主妇可因应个人需要,选择投资在市面上适合他们的储蓄计划,为其将来生活所需未雨绸缪。





2006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