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工商及科技局局长动议二读《2006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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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6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二读《2006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旨在加强香港的版权保护,协助香港发展知识型经济和创意工业,同时改善我们的版权豁免制度,照顾版权使用者,特别是教育界的需要,令他们能合理地使用版权作品。此外,条例草案建议放宽对平行进口版权作品的限制,以回应商界及一般消费者的诉求。条例草案亦包括一些旨在加强执法成效的修订建议。

  版权这课题涉及众多不同的利益,版权拥有人和版权作品使用者的立场和观点往往截然不同。因此,在制订加强对版权拥有人保障的建议时,我们亦因应版权使用者使用版权作品的合理需要,以及社会对确保知识传播和资讯流通的关注,订明合适的豁免和例外情况。在制订改善版权豁免制度的建议时,我们所持的基本原则,是有关的建议不应影响版权拥有人正常使用其作品的权利,以及不可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是经过两年的广泛谘询才拟订的。草案内的一篮子建议,致力平衡版权拥有人和版权作品使用者的权益,并顾及社会和科技的最新发展。我会重点简介条例草案内的主要建议。

版权保护

  首先,在加强版权保护方面,第一项主要的修订建议,是关於在业务中使用侵权复制品的刑事罪行的范围。这项建议包括两方面的修订-即所谓「业务最终使用者管有刑责」及「业务最终使用者分发刑责」。前者源自我们在2000年修订《版权条例》,订明凡管有任何类别的版权作品的侵权复制品在业务中使用,均属刑事罪行。2001年,因应版权作品的使用者关注刑责可严重影响资讯传播和教育工作,政府建议和立法会通过了《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令有关的刑责条文只适用於四类版权作品,即电脑程式、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以及音乐纪录。

  我们考虑了在2005年初完结的公众谘询中收集到的意见,以及与各相关团体讨论后,建议维持现时业务最终使用者管有侵权复制品的刑责范围,即只涵盖上述的四类版权作品。条例草案将有关安排纳入《版权条例》内。

  为回应出版业对业务最终使用者侵权行为的关注,条例草案引入新的「业务最终使用者分发刑责」,针对在业务中复制以供分发或分发四类印刷版权作品的严重侵权行为。该四类印刷作品是指报章、杂志、期刊或书本。有关的侵权活动若超越了我们将会订定的数量界限(即所谓「安全港」),并且是定期或频密地进行,导致版权拥有人蒙受经济损失,则可能会引致刑责。有关的「安全港」数量将会在《版权条例》授权工商及科技局局长订立的规例内订明。

  为免影响教学活动,条例草案订明拟议的刑责不适用於非牟利或获政府资助的教育机构。我知道书籍出版商忧虑,如不设定刑事罚则,教育机构或会作出严重侵权行为,影响其作品的潜在市场。我要强调,若这些机构作出侵权行为,仍须负上民事法律责任。政府会清楚向教育界指出,有关的豁免条文不会免除他们在这方面的民事法律责任。我们亦会积极协调教育机构与出版商签订各种限量复制版权作品的特许协议。

  条例草案引入另一项刑责,旨在加强机构的问责性和鼓励机构以负责任的态度管理业务,以防止在业务中发生盗版行为。我们建议若某公司的行为引致「业务最终使用者刑责」,除非该公司负责内部管理的董事或合伙人能证明他们没有授权任何人作出有关的侵权行为,否则他们亦须负上刑责。假如没有这类董事或合伙人,则在董事或合伙人直接授权下负责公司内部管理的人员须负上刑责。

  我们就这项刑责的初步构思谘询各相关团体和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时,有意见认为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辩方是太过严苛。我要强调,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只在援引证据方面;被告人如能提出足够的证据,就他没有授权他人进行有关的侵权行为的事实带出疑点,便可免除有关的法律责任。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加入了一些法院在考虑被告人有否提供足够证据时可考虑的因素,例如 : 被告人在公司中有否引入禁止使用版权作品的侵权复制品的政策或常规,让董事和合伙人能有较清晰的指引。

  此外,有意见指出,雇主要求雇员作出侵权行为时,雇员是很难拒绝的。为此,我们建议在「业务最终使用者刑责」方面,为雇员引入新的免责辩护条文。不过,如雇员能够就是否进行侵权活动作出决定或影响有关决定时,这些条文并不适用。

  我们亦考虑到某些专业人士(例如律师和核数师)从事正常业务时,可能需要管有或使用侵权复制品。条例草案订明,在指定的情况下,「业务最终使用者刑责」不适用於这些专业人士。

  另一项加强版权保护的主要修订建议,是为配合数码科技的发展而拟订的。现时版权拥有人使用数码途径来储存和分发版权作品的情况日趋普遍。他们亦愈来愈多采用科技措施,以防止他人作出侵权行为,例如将作品加密处理,或使用特制晶片,以防有人未获授权而进行数码复制活动。条例草案引入民事和刑事条文,打击该等规避用以保护版权的科技措施的活动。然而,我们在制订这些条文时,必须顾及有关的保护不应妨碍使用者合理使用版权作品(包括合法的平行进口作品),也不应窒碍科技的发展。因此,条例草案亦包括了适当的豁免条文。

  现时出租影片和漫画书的店铺非常普及。为了加强对版权拥有人的保障,我们建议为影片和漫画书引入租赁权规定。版权拥有人将来可就未获授权的租赁活动提出民事诉讼。我们绝对无意窒碍影片和漫画书租赁店的经营和发展,我们会鼓励有关的版权拥有人制订合理及简单的特许计划,并尽量采用一站式的方法处理特许的申请。此外,条例草案订明保留条文,使建议中的租赁权规定不适用於租赁店铺的现有存货。条例草案亦建议扩大版权审裁处的权力,把向公众租赁影片及漫画书复制品的特许安排纳入其规管范围,令租赁店铺的经营者可以将有关特许的条款的争议,转介版权审裁处仲裁。

版权豁免

  首先,随教育的改革和演变,学校现时不单采用课堂教学,还有互动和专题教学等不同的教学方法。为教育用途提供豁免版权限制的条文须配合这些转变,让教育界可以合理地使用版权作品。同样地,公共行政事宜亦日趋复杂,市民大众期望政府及立法会处理紧急事宜时能适时必须作出回应,故为公共行政用途提供的豁免条文亦应配合这趋势。

  在现行的《版权条例》下,获豁免的行为 (称为「允许作为」) 是逐项列出的,这做法缺乏弹性,难以切合社会转变所带来的需要。因此,条例草案为教育用途及应付紧急公共行政需要增订一项一般性的豁免条文,即是「公平处理」的概念。条例草案也建议改善若干现行为教育用途提供的允许作为。

  我知道版权拥有人担心个别教育界人士会滥用这些豁免条文。我要强调,这些条文不容许有关人可在无须获授权的情况下任意使用版权作品。我亦重申,政府会积极协调教育机构与出版商,让他们订立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特许协议。

  鉴於阅读残障人士在阅读上有特别需要,条例草案引入一项新的允许作为,订明制作特别版本的版权作品复制品供阅读残障人士使用,不会构成侵权行为。

平行进口

  条例草案中另一项主要的修订建议,是放宽对平行进口版权作品的使用限制。根据现行《版权条例》的规定,如平行进口的版权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发表不超过18个月,在香港经销或输入任何平行进口的作品作私人和家居以外的用途,即属触犯刑事罪行。此外,目前在业务中使用平行进口的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或音乐纪录亦属刑事罪行。如该版权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已发表超过18个月,则上述的行为只会引致民事法律责任。

  我们在制订有关的放宽建议时,既要回应社会上普遍对平行进口版权作品应可自由流通和使用的诉求,也要顾及版权拥有人对放宽平行进口可影响他们的利益的忧虑。在平衡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后,条例草案把现时平行进口版权作品可引致刑责的期限,由现时的18个月缩短至九个月。条例草案又撤销在业务中使用平行进口版权作品作非商业经销用途的所有刑事及民事责任,但作公开放映的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及音乐纪录,则不在放宽之列;除非使用者是教育机构或图书馆,而使用该等作品时是作教育或图书馆用途,则属例外。商业经销已发表超过9个月的版权作品,仍然会引致民事法律责任。

加强执法

  条例草案亦建议修订一些条文,以加强执法成效,有助打击侵犯版权的罪行。修订建议包括 : (一) 将现时可就侵权罪行提出检控的时限改为三年,由触犯罪行当日起计算,让海关有更多时间调查复杂的个案,例如涉及海外作品或有组织罪行的个案;(二)增订条文,让版权拥有人可在侵权的刑事个案中,透过授权其代表作出誓章,证明他没有批出特许予被告人进行有关的违法行为;以及(三)厘清在版权存在和拥有权的誓章证据内,厘清应填上有关作品的作者资料的详情。

结语
  主席女士,我刚刚简略地介绍了条例草案内几项主要的修订建议,条例草案内还有很多其他的修订,今天不能一一说明。由於版权这个课题与市民息息相关,为了方便公众明白条例草案的内容,我们刊印了一本小册子,用浅白的方法及日常生活的事例,向市民介绍草案的内容。该小册子於今天起派发,并可在网上下载。

  我们亦会把小册子发送给立法会议员。

  政府有责任适时改善香港版权法例,加强对版权拥有人的保障,及配合社会和科技的最新发展,这是我们修订《版权条例》的基本目的。条例草案中的具体建议,致力平衡版权拥有人和版权使用者的合理利益。条例草案包括的建议,是经过两年的广泛谘询,包括两度在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详细讨论后,才制定下来的。尽管如此,我明白条例草案的个别修订条文,或许仍然未能完全满足版权拥有人和版权使用者的所有要求。我们乐意继续考虑各相关团体、社会大众、立法会议员就条例草案建议的细节所提出的意见,并在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下提出修正。我亦相信,议员在审议条例草案时,可能亦会因应不同的意见提出修正。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期望条例草案能够经议员详细审议后获得通过。



2006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