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明日起提高欠薪最高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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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佣条例》内有关欠薪的最高刑罚,将由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提高至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明日(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常任秘书长张建宗表示,提高最高罚则可向雇主传达一项清晰的讯息,即欠薪是严重罪行。

  张建宗说:「雇主有法定责任依时支付工资给雇员,《雇佣条例》第23、24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完成或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他续说:「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有关规定,即属违法。」

  「劳工处十分重视违例欠薪的问题,除提高最高刑罚外,我们会继续巡查及严厉执法。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会检控违例欠薪的雇主,因此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劳工处近年加麹打击拖欠工资的雇主,因欠薪而被定罪的传票由二○○二年的139张,增至二○○五年的587张,升幅超过320%。今年首两个月,被定罪的有关传票共录得96张。

  张建宗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向劳工处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6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