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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商标(修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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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计划简化两类与商标有关的交易的注册申请,以及厘清《商标规则》的若干条文。

  实行上述改善措施的《2006年商标(修订)规则》(修订规则)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刊登於宪报,并将於三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会。

  政府拟藉修订规则,简化签署两类与注册商标转让和允许有关的申请手续,以便商标注册处可为这两类交易提供电子服务。

  目前规例规定,转让和允许的注册申请及通知,须由交易双方(或其代表)共同签署,或提交证明这项交易的书面证据。

  政府拟藉修订规则,简化以上要求,使其中特定的一方(转让人或者作出允许的遗产代理人),均可以签署有关申请或通知。这会简化注册的程序和节省时间。

  修订规则亦厘清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如果申请者所提供有关货品或服务的说明不足够,则商标注册处处长(处长)应采取什么程序。

  修订规则也包括其他的技术性修订,例如处长就国际协定的货品及服务分类的变更,所作出的公布方式,以及有关向处长提交文件的方式。

  经过立法会的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后,有关修订会由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开始生效。




2006年3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