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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会发表秘密监察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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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发表报告书,就在香港规管秘密监察一事提出建议。

  在这份最新发表的报告书中,法改会建议当局设立法律架构,对秘密监察以及侵入私人处所取得个人资料的行为,作出规管。

  私隐问题小组委员会主席白景崇博士在介绍这份报告书时表示,《基本法》保证个人私隐不得被人任意或非法侵犯。报告书中的建议,旨在提供足够而有效的保障和补救方法,以防止个人
私隐被人任意或非法侵犯。

  报告书建议订立两项新的刑事罪行∶

  * 任何人以侵入者身分进入或逗留在私人处所,意图观察、偷听或取得个人资料,应属犯罪。

  * 如私人处所内的人会被认为是有合理私隐期望,则任何人(不论在该私人处所之内或之外)放置、使用、检修或拆除能够加强感应、传送讯息或记录讯息的器材,意图取得关於在私人处所内的这些人的个人资料,应属犯罪。

  这些罪行将对所有人士适用,但如执法机关已经就其进行的监察取得手令或内部授权,则无须负法律责任。

  被控告犯了上述任何一项罪行的人,如真诚地而且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下情况,则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 某项严重罪行已发生或正在发生;

  * 执法机关不会调查该罪行或不会就该罪行提出检控;

  * 利用监察行动会取得该严重罪行的犯罪证据,而这些证据不能藉侵扰程度较低的手段取得;及

  * 监察的目的,是防止或侦测严重罪行。

  法改会建议,如有以下情况,执法机关必须先取得法庭的手令才可进行秘密监察∶如无手令该项监察便会属於其中一项建议订立的刑事罪行;该项监察将会在某些指明的处所进行,而该等处所是公众不得内进的;该项监察相当可能导致得悉享有法律特权的事宜、机密的新闻材料,或属於高度敏感性质的个人资料。

  至於侵扰程度较低的个案,如受监察的目标人物会有合理的私隐期望,则必须先向有关执法机关的高级人员取得内部授权,才可进行秘密监察。

  法改会建议,应该只有政府当局才有权利申请手令以进行秘密监察,因为政府当局是被委以维持治安的责任,并且须向市民负责。

  只有政府部门或执法机关的获授权人员,才可申请手令或内部授权。执法机关如欲利用举报人或卧底代为进行秘密监察,则该执法机关所需取得的授权,应该相等於该项秘密监察假如是由该执法机关的人员进行时所需取得的同一级别的授权。

  申请手令以进行秘密监察,应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法官提出。至於授权进行秘密监察的内部授权,则应由有关执法机关内职级最少等同高级警司的人员发出。

  除非进行秘密监察是为了防止或侦测严重罪行,或为了保障香港的公共安全,否则不会发出手令。如是发出内部授权,则其理由是为了防止或侦测罪行,或为了保障香港的公共安全。法庭或授权人员在发出手令或内部授权前,必须信纳有关的资料是不能合理地藉侵扰程度较低的手段取得。

  法改会建议,透过秘密监察而取得的材料应可获接纳为证据,但如果接纳此证据会对法律程序的公正有不利影响,法庭是有权将之摒除的。

  法改会认为不应该强制规定,每一宗获批给进行监察的手令或内部授权的个案,均须知会目标人物他曾经受到监察。

  法改会建议成立一个新监察机关,对所建议设立的手令及内部授权制度作出检讨。出任监察机关监督一职者,应是原讼法庭或较高级法院的现任或退休法官,又或者是有资格获委任为原讼法庭法官的人士。

  监察机关会以抽样审查的方式对个案进行覆核,也会处理公众所提出的投诉,并在适当的个案中判给赔偿。执法机关就批给内部授权所拟定的内部指引,以及关於保存、披露或销毁透过秘密监察或以秘密手段所取得的材料的指引,均须得到监察机关批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手令及内部授权制度的透明度和问责性,法改会建议监察机关每年向立法会提交公开报告和向行政长官提交机密报告。

  白景崇博士表示:「法改会所提出的建议,范围要比立法会现正审议的政府条例草案所提出者更加广阔,因为这些建议是旨在规管所有秘密监察,而不是只规管由执法机关所进行的监察。《基本法》赋予个人在家中享有私?的权利,故此有必要为公众提供更大的保障,涵盖范围并不局限於执法层面。」

  英文报告书现已上载法改会的网页以供公众查阅,网址是www.hkreform.gov.hk,而印刷本则预计会在二至三星期内印备,公众届时可向法改会秘书处?取,地址是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三十九号夏黷大厦二十?。

  这份关於秘密监察的报告书,是法改会就涉及私隐的法律进行检讨而发表的最后一份报告书。法改会之前已就私隐此课题发表了多份报告书,研究范围包括有保障个人资料、截取通讯活动、缠扰行为、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以及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



2006年3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