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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执法机关在执行搜查令时尽量减低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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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少光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执法机关搜查网页寄存公司以取得其客户的私人资料,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每季的搜查行动次数和被搜查的公司数目,以及有多少宗刑事检控案件曾采用搜查所得的资料;

(二) 搜查行动旨在取得哪些类型的资料;

(三) 执法机关是否每次均有向有关公司提供搜查令的副本以供存档;

(四) 执法机关会否要求被搜查公司不知会有关客户其私人资料曾被搜查;若会,原因为何;及

(五) 当局有何措施减低搜查行动对网页寄存公司的日常运作所造成的影响;若有,措施的详情?

答覆:

主席女士:

  警务处、廉政公署和海关,在案件调查中搜查网页寄存公司的情况如下:

(一) 当局并无备存有关个案的整体统计数字。

(二) 所查取的资料会因案件情况而异,较常见的包括登记人士的资料及户口的运作纪录等。

(三) 如被搜查的公司提出要求,执法机关会提供搜查令副本以供存档。

(四) 执法机关若认为行动上有此需要,会要求被搜查公司不向有关客户披露行动内容,以免妨碍调查工作。

(五) 执法机关在执行搜查令时,会尽量减低有关行动对被搜查公司的日常运作构成的干扰,例如在可行情况下,执法机关只会要求有关公司交出调查所需的资料,而无须在有关公司内进行实际的搜查行动。在有需要进行实际的搜查行动,而有关公司并非其调查对象时,执法机关会尽量预先通知有关公司的负责人,让他们有足够时间作出所需准备。



2006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7分